政策风向标
一、《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出台
4月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台《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办法》从我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适用范围及样式、机构职责、使用人义务、合法使用人、使用要求、使用人标示方法、对合法使用人的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旨在加强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统一和规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依据《办法》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统一制定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要求,组织实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监督管理。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的日常监管。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中药领域发明专利审查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的精神,进一步做好中医药领域专利申请的审查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起草形成了《中药领域发明专利审查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就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于2020年4月22日前,选择以下方式中的一种,围绕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完善提出具体意见:
1.电子邮件:zhinan@cnipa.gov.cn
2.传真:010-62083634
3.信函: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业务管理部审查指南处 邮编100088(请于信封左下角注明“中药指导意见”)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发布《关于疫情期间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网上申请有关事项的说明》
为确保我国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权益,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发布《关于疫情期间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网上申请有关事项的说明》,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1、我国已于2018年6月开通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网上申请系统,请申请人通过该系统提交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并提供电子邮件地址,以便接收后期相关信息。
2、申请人已提交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但未提供电子邮件地址的,请登录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网站,补充提供电子邮件地址。
我国网上申请系统: http://sbj.cnipa.gov.cn/wssq/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网站联系马德里: https://www3.wipo.int/ contact/en/madrid/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四、科技部办公厅开展科技人员服务企业专项行动
4月7日,科技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科技人员服务企业专项行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意在为企业抗击疫情、复工复产、持续发展提供科技和智力支撑,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通知》指出,搭建企业技术需求与科技人才精准对接的平台。同时,引导科研院所和高校组织科技人员服务企业,支持科研院所、高校根据企业需求,积极选派科研能力强、拥有创新成果的科技人员担任“科技专员”。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部
五、北京知识产权局开展2020年度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申报工作的通知
为深化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和首都知识产权战略,进一步提高我市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综合能力,根据《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认定与管理办法》(京知局〔2017〕346号)的要求,北京知识产权局开展2020年度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申报认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0年4月8日至6月19日。
(二)申报条件
申报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单位应符合《办法》第四条规定;申报北京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应符合《办法》第五条规定。
(三)申报方式
请申报单位登录“北京市政务服务网”(http:// banshi.beijing.gov.cn/),找到所在区知识产权局(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事项中的“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单位的认定”或“北京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的认定”进行网上申报,详情请参考《申报指南》(附件3)。
(四)其他事项
1.申报单位在北京市政务服务网上提交申报材料后,还应将《申报书》电子件和《申报单位证明知识产权工作情况的材料》电子件发送到市知识产权局和所在区知识产权局指定邮箱
2.各区盖章的纸件初审推荐意见送交至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处。
来源:北京知识产权局
六、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公布2020年工作要点
2020年,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系统将聚焦全力实施三项新的重大战略任务、加快建设“五个中心”、全力打响“四大品牌”新要求,以落实市政府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合作会商要点为抓手,进一步促进高质量创造、高水平保护、高效益运用,提高知识产权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全力以赴向基本建成亚太地区知识产权中心城市冲刺,奋力开启新时代引领型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新征程。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加强高质量知识产权制度供给。加快知识产权地方综合立法,配合制定《上海市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条例》。加快制定面向2035年的上海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二)加快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制定贯彻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的实施细则。争取设立中国(上海)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提升中国(浦东)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服务能级。
(三)促进高效益知识产权综合运用。推进知识产权金融创新,探索推动更多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落地,优化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平台功能,探索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供需数据库。
(四)优化多维度知识产权服务支撑。推进上海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深化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建设。推广《知识产权评议技术导则》地方标准。
(五)夯实多方位知识产权发展基础。强化知识产权智库建设。支持国家知识产权培训(上海)基地建设。优化知识产权人才政策和评价体系,研究建立完善知识产权师、专利管理工程师等职称考核评审机制。
来源:上海知识产权局
七、陕西省知识产权局征集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需求信息
为加强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协同相关部门帮助中小微企业利用知识产权拓宽融资渠道,支持企业应对疫情有序复工复产,省知识产权局2020年继续进行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需求信息征集、推送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对象
在陕西省境内注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含专利权、商标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需求和意愿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二)报送时间
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需求信息以集中征集和日常申报两种方式同时进行。
集中征集的,可由各市(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组织有需求的企业填写《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需求信息征集表》(见附件),于今年4月底前、9月底前分两次报送省知识产权局。
日常申报的,企业可随时报送需求信息。
(三)支持措施
省、市(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定期向金融机构推荐推送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需求信息,组织举办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培训及银企对接活动。对以专利权质押方式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企业,由各市(区)主管部门按照《陕西省专利权质押贷款评估资助办法》(陕知发〔2017〕28号),对企业在质押贷款中产生的相关评估费用或专利价值分析费用给予资助。各市(区)对质押融资业务的其他支持政策。
来源:陕西省知识产权局
八、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甘肃省市场监管系统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示范建设试点工作方案》
甘肃省市场监管局近日印发《甘肃省市场监管系统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示范建设试点工作方案》,决定在省局和全省各市州市场监管局、兰州新区市场监管局开展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示范建设试点工作。《方案》明确,试点期为两年,采取省局统筹、上下联动的方式开展,并提出依法履行职责;畅通受理渠道;做好协调衔接;规范案件审理;强化案件执行与信息公开;加强能力建设共计六项主要任务。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市场监管局、兰州新区市场监管局,试点时间为2020年3月到2022年2月。
来源: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九、《2020年中国(广西)知识产权维权援助重点工作推进方案》发布
近日,中国(广西)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出台《2020年中国(广西)知识产权维权援助重点工作推进方案》(下称《方案》),将以扎实有效的措施推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服务知识产权强桂战略实施。
《方案》确定了五个方面的重要工作任务。一是构建完善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体系,指导设区市做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分中心重建工作,选择在园区、行业协会等设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编制《广西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操作指引》;二是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及举报投诉工作,做好知识产权侵权、违法案件的接收、转送、移交工作,受理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申请,为专利权人和行政机关执法办案提供咨询意见;三是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人才队伍建设,通过各类学习研讨会、培训班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人才培育,吸纳在知识产权或相关技术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专家团队,更新完善广西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专家库、志愿者团队;四是全面深入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以配合知识产权保护直通车服务为契机,深入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法律咨询和培训等相关服务;五是营造良好知识产权保护氛围,以中国-东盟博览会、广西发明创造成果展览交易会等大型展会为契机,通过微信、网站等平台宣传重点区域、重点园区知识产权保护动态、成效和亮点。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十、贵州省知识产权局公布2020年知识产权工作要点
近日,贵州省知识产权局印发2020年知识产权工作要点的通知,对2020年知识产权重点工作做出安排部署。
2020年贵州省将重点做好五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统筹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制定实施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年度推进计划,开展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实施情况总结评估,编制《知识产权强省战略纲要(2021-2035)》,制定出台《贵州省省级知识产权项目及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二是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强化关键领域、重点环节、重点群体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推进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建设;三是大力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开展高价值专利遴选,加强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制定出台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施方案,实施专利惠农、商标富农、知识产权质量提升和地理标志产业化促进工程;四是有效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水平,继续深化专利商标申请注册便利化改革,大力推行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事务“网上办、寄递办、预约办”等服务方式,畅通办理渠道,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加快完善贵州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进知识产权信息和数据资源免费开放,加强重点产业知识产权统计分析,助力产业创新发展;五是夯实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加强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发布《2019年贵州省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状况》白皮书,积极推动知识产权进党校、进机关、进企业,大力开展知识产权实务型人才培养。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一、华为加入全球最大专利保护社区OIN
近日,全球专利保护社区OIN(Open Invention Network)宣布,全球最大的多元化电子和通信公司华为成为OIN社区的被许可方和成员。据OIN官网消息,除了华为之外,腾讯、阿里巴巴等企业也是该社区成员。截至目前,该社区已拥有3200多名成员。
官网信息显示,OIN是一个共享的防御性的专利池,以保护Linux为使命,成立于2005年。OIN拥有强大的产业支撑,已获得谷歌,IBM,NEC,飞利浦,红帽,索尼和SUSE等企业的支持。任何从事 Linux、GNU、Android 或任何其他 Linux 相关的软件开发的公司、项目或开发者都可以免费加入 OIN。OIN成员之间可进行Linux系统相关技术的交叉许可,同时允许OIN被许可方免费使用OIN名下的所有专利和应用。
加入OIN,对于华为和OIN来说是一种双赢。对于OIN来说,专利实力雄厚的华为加入,让OIN共享的专利涵盖范围更加广泛。而对于华为来说,在美国一再限制下,通过与全球范围内的大型企业开放专利合作,无疑是一种保护自己的好方法。
来源:集微网
二、美敦力分享呼吸机设计,加速提升全球呼吸机产量
美敦力公司(纽约证券交易所代码:MDT)于近日宣布公开分享Puritan Bennett™560(PB 560)型号呼吸机的设计文件,供各行业评估加快制造呼吸机的可行性,从而帮助医生及患者抗击新冠肺炎。
PB 560呼吸机于2010年推出,在全球35个国家和地区销售。该呼吸机可用于多种护理环境,其设计和技术使其成为制造商、投资者、初创企业和学术机构寻求加快呼吸机设计并提升产能的可靠解决方案。PB 560呼吸机的产品服务手册、设计文件、制造文件以及电路图现已公布于美敦力全球官网。在不久后,美敦力还将提供PB560呼吸机的软件代码及其他信息。
来源:美敦力公司官网
三、美国ITC发布对电子烟烟弹的337部分终裁
2020年4月7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公告称,对特定电子烟烟弹(Certain Cartridges For Electronic Nicotine DeliverySystems And Components Thereof,调查编码:337-TA-1141)作出337调查部分终裁:对本案缺席被告发布有限排除令和禁止令,缺席被告为美国DripTip Vapes LLC, Plantation, FL、中国广东Shenzhen Haka Flavor Technology Co., Ltd., China、中国广东Shenzhen OCIGA Technology Co., Ltd., China、中国广东Shenzhen OVNS Technology Co., Ltd, China;征收临时税,税制按在本案调查期间进口涉案产品货值的281%计算;终止调查。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四、中国海油全套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端变压器油生产装置投产
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旗下中海炼化中海沥青股份有限公司精密分馏装置在山东滨州成功投产。该装置拥有20万吨变压器油年产能力,是中国海油拥有全套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的高端变压器油生产装置。
精密分馏装置项目的顺利投产,将助推“海疆”变压器油不断扩大在国内外终端、高端电力领域的市场占有率。该装置依托中国海油独特的环烷基原油资源,通过先进生产工艺,可生产出超高压、特殊变等高端变压器油全系列产品,可满足国内最高端电压等级用油标准。
来源:中国新闻网
五、迈克尔·乔丹胜诉 乔丹公司的“乔丹”商标将被注销
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于3月4日作出的“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管理(商标)再审行政判决书”,判决结果显示,国家知识产权局须撤销由乔丹公司在国际分类第25类“服装、游泳衣、鞋、爬山鞋、帽、袜、皮带(服饰用)、舞衣、婚纱、睡眠用眼罩、防滑鞋底”等商品上注册的“乔丹”商标。
来源:中国青年网
一、日本特许厅发布通知:明确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申请人实施相关救济措施
日本特许厅(JPO)4月3日在其官网上发布《关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程序的处理》的通知。根据该通知,在JPO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商标的申请人,如受疫情影响而未能在指定和法定期限内完成相关手续的,可以提供相关说明,被认可后可接受JPO的救济。通知内容包括救济措施所涵盖对象、认可期限及与救济措施相关的法律条款、咨询窗口等。
JPO曾于3月底在其官网上发布了《新型冠状病毒期间申请手续等》的通知并于4月3日进行了更新,通知告知JPO将正常接收包括电子申请在内的所有手续,并在受理大厅采取了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护措施敬请前往人员配合。同时也向用户推荐使用电子系统或邮寄的方式办理相关手续(详见:https://www.jpo.go.jp/e/news/koho/covid19.html;http://www.jpo.go.jp/news/koho/info/covid19_shutsugan.html)。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EUIPO发布两项共同实践做法,涉形状商标和外观设计
欧盟知识产权(EUIPO)于4月1日发布两项共同实践做法(Common Practice),即:
CP9--形状本身不具有显著性时,含有文字和/或图形元素的三维标志(形状标志)的显著性
该项共同实践做法涉及的是,当一件三维标志(形状标志)包含不具有显著性的形状(产品本身、包装、容器等形状)和其他文字或图形元素时,如何评估该三维标志的整体的、固有的显著性。
CP10--外观设计在互联网上公开的评估标准
该项共同实践做法列出了评估外观设计在互联网上公开的标准,并针对以下方面提供了建议:
1.外观设计在互联网上公开的途径(如网站、app、电子邮件、文件分享等);
2.证明外观设计已在互联网上公开的证据类型;
3.确定公开日期的不同方法;
4.外观设计在互联网上的可获取性例外。
来源:欧盟知识产权局
三、欧洲专利局:受新冠病毒影响持续更新政策的通知
与在其他机构进行的诉讼有关的时限不在延期范围内。特别是就上诉委员会的决定向普通法院提起诉讼(EUTMR第72(5)条和CDR第61条)。
欧洲专利局(EPO)4月1日发布关于审查和异议前的口审程序的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审查程序中的口审将全部通过视频会议形式进行。除非有特别重要的原因或者需要在口审提交直接证据,口审不会安排在EPO现场进行。一般来说,视频会议技术的可靠性或视频会议设备的不可用不能作为充足的理由。同样,考虑书面证据的需要也不能成为一个充分的理由。
要求在EPO现场进行的口审请求应尽早提出,最好与口头程序的请求一并提出。主管司将酌情决定是否准许。如请求被驳回,EPO将通知申请人/代表人驳回原因。
通过视频会议形式进行的口审与现场进行的口审具有同等效力。
视频会议的具体时间、日期及视频链接将由EPO通过Email与申请人/代表人确认。
视频会议不允许拍照或录音。
2020年4月30日前(之前为4月17日前)上诉委员会也将不再举行现场口审。
来源:欧洲专利局
四、韩国开展COVID-19专利信息导航
韩国特许厅(KIPO)近期推出了“COVID-19专利信息导航系统”,以提供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简称“新冠肺炎”)的最新发明和治疗方法的精确信息。
新开通的导航系统以韩国国内专利信息为主,同时提供海外专利信息,刊载了包括韩国在内,美国、日本、中国、英国、德国、法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共3500多个专利信息,分为5个大分类和18个小分类。
该系统允许用户查看国内和国际上与新冠肺炎有关的专利趋势,包括潜在的治疗方法、疫苗和诊断方法。研究者可以很容易找到相关领域的专利信息,直接用于研究开发。
KIPO表示,推出这项服务的另一个目的在于抑制新冠肺炎流行期间虚假新闻的传播,尤其是在人们高度焦虑的时候。
来源:韩国特许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