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资讯 | 政策风向标·企业信息汇·国际事件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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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风向标
一、《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后明年初施行
  12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其网站发布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公告》。公告决定对《专利审查指南》作出修改,修改后的《专利审查指南》自2021年1月15日起施行。
  “此次《专利审查指南》主要对药物、生物方面的内容作出了修改,将帮助企业在专利创造性判断方面有更深入的理解,解决实验证据相关疑难性问题。”东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洪在接受《中国贸易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也可以积极回应经济科技快速发展对审查规则的诉求,提高专利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
  据了解,新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对补交的实验数据审查原则进行了修改,判断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以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为准。对于申请日之后申请人为满足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等要求补交的实验数据,审查员应当予以审查。补交实验数据所证明的技术效果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专利申请公开的内容中得到的。
  此外,《专利审查指南》还新增了对生物技术领域专利审查的要求。根据规定,生物技术领域发明创造性的判断,同样要判断发明是否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朱洪表示,此次《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对生物、医药以及食品等领域的企业影响较大,有利于提升专利质量,促进专利在上述领域的使用和运营。
来源:中国贸易报
二、《产学研合作协议知识产权相关条款制定指引(征求意见稿)》及其使用指南公开征求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有关决策部署,基于产学研合作中知识产权处置的不同情况,进一步规范和指导协议相关知识产权条款的制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起草了《产学研合作协议知识产权相关条款制定指引(征求意见稿)》及其使用指南(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就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指引》根据产学研合作的通常情形,共分为三种: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归高校方、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归企业方、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双方共有或各自拥有,分别采用不同的知识产权处置模块,并进一步细分为7个指引。
  除该知识产权归属和使用等核心模块外,三种情形下协议的其他内容模块基本相同,包括合作内容、项目管理、经费管理、技术指导、保密责任、争议解决等十几个模块,并重点对其中可能存在的知识产权风险进行了约定。《指引》作为原则性的指导,产学研各方在签订协议时可结合实际情况灵活使用,除直接使用协议部分条款外,还可以将知识产权、保密等模块嵌入高校院所和企业原有协议范本使用。
  《指引》使用指南主要针对实践中产学研合作双方不了解知识产权处置谈判流程、谈判环节缺失、谈判效率低下等问题,分步说明合作谈判各个环节,并逐个环节提示需重点考虑的因素,引导产学研合作双方着重考虑技术开发中的知识产权处置问题,通过谈判明确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所有权、使用权归属,便于双方根据谈判结果选择合适的指引。
  此外,还逐条指导协议条款的约定,重点提示各模块条款下存在的法律风险点,提升指引实用性,便于法律意识和专业能力弱的高校院所及中小企业理解使用。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三、第一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发布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统一执法标准,提高办案水平,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业务指导工作,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第一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按照《关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经地方推荐、审核遴选、专家评审、会议审定等程序,形成了第一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共5件,其中商标案例3件、专利案例1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例1件。这批案例对互联网环境下服务商标保护、销售商商标侵权免责条款的适用、包工包料承揽工程中购买使用侵权商品行为的界定、发明专利的临时保护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等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3件商标案例: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海章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邓白氏注册商标专用权案、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查处北京宏源利得商贸有限公司侵犯“Tiger”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武汉科顺联合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侵犯“CKS 科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1件专利案例:河北省邯郸市知识产权局调解专利分案申请临时保护纠纷案。1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例:国家知识产权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委员会处理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纠纷案。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四、2020中国品牌论坛关注知识产权保护
  近日,由人民日报社主办的2020中国品牌论坛在北京举行,来自政府主管部门、企业、研究机构的300余名代表共聚一堂,以“中国自信 品牌力量”为主题,开展深层次对话交流。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甘绍宁出席论坛并致辞。
  甘绍宁指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品牌建设和知识产权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推动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中国速度向中国质量转变,中国产品向中国品牌转变,有力指导和推动了全社会凝聚品牌的发展共识。11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举行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学习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激发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为新时代全面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甘绍宁强调,品牌是知识产权的集合,知识产权是品牌的精髓所在,建设品牌强国,也是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应有之义。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助力建设品牌强国方面,积极开展各项工作,取得积极显著成效。一是大力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推动中国产品向中国品牌转变。“十三五”时期,商标品牌战略被纳入“十三五”知识产权专项规划。目前正在推动制定的“十四五”知识产权规划、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纲要也对商标品牌战略进行重点部署。二是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运用,推动区域产品向世界品牌转变。严厉打击商标囤积和恶意注册行为,商标品牌保护力度不断加大。通过商标品牌富农、地理标志兴农实现知识产权精准扶贫,我国地理标志相关产值超过1万亿元,商标品牌价值加速实现。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务微信
五、《校企合作指南》国际标准提案被批准
  12月14日,由国际标准化组织合作商业关系管理技术委员会(ISO/TC 286)发布“ISO/TC 286 N140”号文件,公告投票结果,由商业贸促会、深圳标准技术研究院和全国现代服务业职业教育集团等单位共同牵头的《校企合作指南》(Guidelines for university-business collaboration)国际标准提案被批准注册为预备工作项目(PWI)。本次投票8国赞成、2国反对、2国弃权。该项目将被赋予国际标准编号ISO/PWI 44005。
  在知识经济时代,校企合作可以促进人力资本开发和科技研发创新,受到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部分国家甚至将校企合作纳入国家战略。例如:英国政府在其官网上公布基于校企合作开展创新研发的指南和合同模板;中国政府则将以校企合作为核心的产教融合列入国家战略。因此,研制《校企合作指南》国际标准可更好地促进校企合作可持续发展,可有效地响应和支持联合国2030可持续发展目标中的“目标4:优质教育”“目标8:体面工作和经济增长”和“目标9:工业、创新和基础设施”。
  据悉,下一步商业贸促会、深圳标准技术研究院和全国现代服务业职业教育集团等牵头单位将继续整合校企合作领域国内相关利益方,提炼中国良好实践,同时继续与国外相关方沟通,凝聚国内外共识,为在2021年推动ISO/PWI 44005转化为国际标准新项目(NP)正式立项做好技术准备。
来源:中国贸易报
六、广东科创板上市企业知识产权蓝皮书及科创企业上市知识产权工作指引正式发布
  为积极推动知识产权与科创板建设深度融合,发挥知识产权在研发创新、产权保护、资本运作等方面的作用,助力科创企业上市发展,12月11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通过网络视频直播的方式,对外发布《广东科创板上市企业知识产权蓝皮书》及《广东科创企业上市知识产权工作指引》。
  科创板开板以来,广东省上市企业已达27家,有力支持了广东省科技创新公司快捷募集资金、快速推进科研成果资本化,极大增强了资本市场对提高我省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的服务水平。知识产权与科创企业上市关系密切。科创板上市企业对知识产权有“刚需”,知识产权对上市企业有强力支撑。为推动知识产权与科创企业上市深度融合,发挥知识产权在研发创新、产权保护、资本运作等方面的作用,助力科创企业上市及高端化发展,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组织专业服务机构,开展科创企业上市知识产权问题研究,形成了《广东科创板上市企业知识产权蓝皮书》和《广东科创企业上市知识产权工作指引》。
  《广东科创板上市企业知识产权蓝皮书》对广东省内科创板上市企业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了梳理,提出了广东科创板上市企业知识产权风险应对策略。《广东科创企业上市知识产权工作指引》围绕科创企业上市知识产权相关规则要求,重点指导企业按照资本市场的要求正确披露知识产权信息,为提升科创企业知识产权制度综合运用能力,发挥知识产权作用助推科创企业上市提供引导。
  报告全文可以在广东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检索下载。
来源: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七、《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上海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为进一步发扬立法民主,现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及相关说明在解放日报、上海法治报、东方网(www.eastday.com)、新民网(www.xinmin.cn)、上海人大网、“上海人大”微信公众号上全文公布,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再提请以后的常委会会议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
  2020年12月10日至12月24日
  二、反映意见的方式
  (一)来信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立法一处;邮政编码:200003
  (二)电子邮件:fgwyc@spcsc.sh.cn
  (三)传真:63586499
来源: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八、河北印发规程:国家重点发展产业等专利申请优先审查
  为缩短专利审查授权周期,充分发挥“专利快保护”作用,给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优质专利法律服务,近日,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印发《河北省办理推荐专利优先审查工作规程(试行)》。
  工作规程提出,注册或登记在河北省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驻冀部队以及具有河北省户籍或居住证的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复审案件,可以请求优先审查: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等国家重点发展产业;涉及河北省级或设区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涉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且技术或产品更新速度快;专利申请人或复审请求人已经实施或准备实施,或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首次申请;其他对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优先审查。
  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要求,河北省全年获批的专利优先审查请求总量指标一般不超过上年度全省发明专利授权量的10%。为充分有效利用专利优先审查资源,在同等条件下发明专利优先审查请求优先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获得推荐。
  为更好地服务河北省企业,帮助企业快速获权、确权,在专利优先审查程序中设置直通审核程序。对河北省自贸试验区、省以上高新区、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内的科技型企业,以及设区市级以上知识产权优势试点示范企业、贯标认证企业、驰名商标企业、马德里商标注册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产业龙头企业、老字号企业、上市或拟上市企业的专利优先审查请求,适用直通审核程序,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来源:河北新闻网
九、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复支持建设长春新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中心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支持建设长春新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中心的批复如下:
  长春新区位于长吉图先导区核心腹地和我国东北地区地理中心,是哈大经济带和中蒙俄经济走廊的重要节点。建设长春新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中心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精神,以知识产权运营推动东北老工业基地高质量发展的具体举措。我局支持在长春新区建设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发挥辐射区域、构建生态、引领发展的重要作用,加速汇聚东北地区创新资源,推动东北地区知识产权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希望服务中心紧密围绕区域创新发展需求,聚焦生物医药、光电子工程等特色优势产业,提升知识产权质量与水平,开展知识产权市场化运营,提供“一站式”知识产权综合服务,推动知识产权产业化,壮大区域发展新动能,服务新一轮东北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
  吉林省知识产权局需加强对服务中心建设工作的政策支持、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管,总结梳理服务中心建设经验和运行模式,及时报送相关情况。国知局将在政策协调、人才培养、基础数据和专家资源等方面予以支持,跟踪指导服务中心建设运行工作,对行之有效的经验和模式适时复制推广,积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企业信息汇
一、vivo告vivi侵权案宣判
  据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消息,近日,福田法院在一件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机制,对侵权人按照获利金额的三倍确定赔偿数额。
  2012年9月21日,维沃公司注册了第9773708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中的变压器(电)、导航仪器、电传真设备、电话机、电子信号发射机、电子信号发射器、内部通讯装置、手提电话、天线、荧光屏,有效期至2022年9月20日,该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2019年,维沃公司起诉深圳市某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某讯科技有限公司。
  据悉,某通公司在其生产的手机产品上使用“vivi”作为商标,并将“vivi”作为手机品名,注册了域名为“vivi-china.com”的网站并宣传使用了“vivi”作为商标及品名的手机产品,同时在某宝网通过数十家店铺进行大规模的宣传和销售。某讯公司在某宝网上注册名为“某讯科技”的店铺,通过该店铺销售多款被告某通公司生产的使用了“vivi”作为商标以及品名的手机产品,并且销售数额巨大。
  维沃公司认为上述两公司大规模恶意攀附、搭便车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对第9773708号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给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遂向福田法院诉请两公司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500万元及相应维权合理开支。法院经审理认为,针对原告提出对其判令惩罚性赔偿,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原告注册商标的知名度高低、被告某通公司侵权情节的严重程度以及酌定赔偿基数可能偏低的情形,法院按照上述确定的获利金额的三倍确定被告某通公司的赔偿数额,即103.5万元。另查明,被告某讯公司销售vivi手机的交易金额已达95万余元,法院综合考虑,酌情确定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
来源:中国贸易报
二、2018-2020年全球AI专利TOP100发布 中国平安位列全球第三
  12月14日,国促会数字科技发展工作委员会(下称"国促会数科委")与零壹财经联合发布了《2018-2020年全球AI专利排行榜TOP100》,通过分析专利呈现过去3年间AI技术的发展情况与趋势。榜单显示,位列前3的企业分别是三星、IBM和平安集团。其中,平安集团凭借9255件专利位列全国第一、全球第三。
  国促会数科委表示,以平安集团为代表的中国科技企业,在近3年高度重视核心技术研究和自主知识产权掌控,每年在AI领域申请了大量专利。这些专利主要分布在制造、汽车、医疗等传统行业,为我国建设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体系提供了技术基础。
  榜单指出,平安在2020年1月至11月期间公开了超过3100件AI专利,涵盖金融、医疗、零售、支付、教育、法律等近20个板块。其中,金融、医疗和零售是专利申请数量最多的3个板块,专利数量分别为233件、207件和166件。平安将领先科技广泛应用在金融、医疗及智慧城市等领域,全面支撑"金融服务、医疗健康、汽车服务、智慧城市"等生态圈建设。
来源:新华网
三、音乐服务平台Spotify开发“剽窃风险探测器”
  根据音乐媒体Music Business Worldwide获得的消息,正版流媒体音乐服务平台Spotify已为其新开发的“剽窃风险探测器与界面”提交专利申请,这是一项用于扫描音乐剽窃情况的技术。据称,该界面可显示已发布歌曲的相似性,避免艺术家陷入法律纠纷。
  该技术要求使用“主奏谱表”(音乐行业常见的一种乐谱形式)对每首歌曲进行扫描。界面的剽窃探测功能使用了已学习多个预先编码的主奏谱表的人工智能。
  该数据库几乎可以让程序实时判断一首歌曲的剽窃程度,为用户提供该首歌曲与Spotify数据库中其他主奏谱表的相似程度值。Spotify认为,艺术家可根据这些信息更改歌曲中侵权的元素。该程序还会告诉用户其创作是否为全新作品,也就是说,在录入Spotify的主奏谱表中未找到该作品。
  该专利申请强调艺术家或作曲家需要这种无障碍的程序。现有的剽窃探测方法需要大量专业知识,不适合艺术家和作曲家使用。申请文件还指出:“手动检测音乐剽窃需要花费大量的精力,还需要技巧和惊人的记忆力,这通常被认为是不切实际的。”
  Spotify的新技术是一个图形用户界面(GUI),该界面可以更直观准确地指出作品的哪部分可能会被视为剽窃,并实时提供动态的视觉反馈。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四、美法院命令亚马逊开放库存以查验假货
  近日,美国弗吉尼亚州东区联邦地区法院作出了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决,即亚马逊必须允许弹匣自动装载机制造商Maglula对其库存进行检查,因该品牌所有者称亚马逊网站上出售的假冒产品严重损害其利益。
  地区法院法官伊万.戴维斯(Ivan Davis)下达命令,亚马逊必须在5天内公开其库存的超过3.3万件“被指控的产品”(存放在美国各地约200个仓库中),以供Maglula查验。
  总部位于以色列的Maglula在一年前对亚马逊提起诉讼,称亚马逊允许在其网站上出售假冒商品。最重要的是,该诉讼指控亚马逊是这些假冒商品的直接销售商,而不是第三方供应商在该平台上出售假冒商品。
  亚马逊被控出售假冒的Maglula的装载机之一,买家收到的产品包装使用的是亚马逊品牌的塑料袋。涉嫌假冒的装载机已经被退回第三方清算中心进行处理,但被标为可转售。
  根据法院命令,Maglula可实地“检查亚马逊仓库中涉嫌假冒的产品”,或者亚马逊必须将其产品运送到其他地点以供Maglula查验。
  这是美国法院首次针对亚马逊发出与假冒商品有关的检查命令。亚马逊辩称其从未出售过被诉产品,因此未涉及侵权。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五、猫眼娱乐:同意将音乐作品版权授予腾讯音乐科技
  12月17日消息,猫眼娱乐发布公告称,2020年12月16日,董事会决议与腾讯音乐科技(为其本身及代表TME集团成员公司)订立音乐版权授权合作框架协议,据此,本集团同意将其音乐作品授权予TME集团,而TME集团同意向本集团支付版权使用费。基于此项合作,双方将共同开拓影视音乐产业。
  公告显示,双方具体合作范围包括音乐作品、录音制品(如影视原声OST、单曲、专辑等)、录像制品(如音乐MV)、类电影作品。TME集团成员公司或其授权的第三方,获授权推广、使用、再授权上述音乐作品。
  双方合作期限为2020年12月16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来源:TechWeb

国际事件簿
一、中韩优先权文件电子交换业务由双边平台迁移到WIPO DAS平台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第196号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自2014年1月1日起开通中韩双边优先权文件电子交换业务。现因韩方优先权业务迁移整合计划, 该公告中涉及的双边交换渠道获取对方电子优先权文件服务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停止。
  为继续为中韩两国申请人提供电子优先权服务,国家知识产权局与韩国特许厅经协商一致,决定将中韩双边优先权文件电子交换业务切换至WIPO DAS平台。即,对于申请日在2021年1月1日(含)之后的申请,申请人希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或韩国特许厅出具的电子优先权文件的,需按照WIPO DAS平台要求履行交存、查询手续。具体程序要求和操作指南参见: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网站
  http://www.wipo.int/das/en/,
  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0/6/5/art_1549_99779.html以及韩国特许厅相关通知。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WIPO PROOF获得重要国际标准认证
  经自愿审计,WIPO PROOF被认定符合欧洲电信标准研究所(ETSI)和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相关政策以及安全和技术标准。ETSI是欧洲联盟(欧盟)正式承认的标准制定机构之一,ISO是独立的非政府国际组织,其成员包括165个国家标准制定机构。
  今年5月推出的WIPO PROOF是一项便捷易用的全球在线服务,可快速生成防篡改证据,证明数字文件在某一特定时间点已存在,并且自存在时起未被修改过。这项服务创建的WIPO PROOF令牌,即某个文件或数据的日期时间戳数字指纹,可以在法律纠纷中用作证据。
  WIPO PROOF获得了经认可的外部合格评定机构的独立认证,被认定符合根据名为eIDAS(电子身份识别、身份验证和信任服务)的欧盟条例确立的标准,以及关于信息安全管理的ISO标准。
  在获得这两项认证后,WIPO PROOF服务被认为符合关于签发高级电子时间戳的信任服务供应商的所有欧盟条例,并证明WIPO PROOF符合保障和保护其收到的客户信息的全球标准。
来源: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三、欧洲合作:采用CP11和CP12通用做法
  CP11通用惯例(新型商标-审查正式要求和驳回理由)和CP12通用惯例(商标上诉程序中的证据:证据的归档,结构和表示以及机密证据的处理)在10月商标联络会议上得到表彰后,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11月通过书面程序通过了这一程序。
  《CP11通用惯例》建立了关于审查拒绝和/或无效新型商标(即声音,动态,多媒体和全息图商标)的正式要求和理由的通用原则,以及代表这些商标的新方式。
  CP12通用惯例就商标上诉程序中的证据提供了建议,尤其是其类型,方式,相关日期的来源和标识,其结构和表述以及机密证据的处理。
  这些文件是欧盟知识产权网(EUIPN)利益相关者在过去2年中进行磋商和提交的意见的结果,也是工作组富有成果的合作的结果,该工作组由欧盟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局的专家组成,用户协会的专家组成。
  通用实践将在2021年春季由IP办事处实施,并通过相应的通用通信的发布来提供。
来源:欧洲知识产权局
四、欧专局:智能连接设备创新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发展
  欧洲专利局(EPO)于近日发布的一项研究表明,第四次工业革命(4IR)技术的创新在全球范围内明显加速。在2010年至2018年之间,这些涉及智能连接设备并且横跨物联网、大数据、5G和人工智能的技术的全球专利申请量平均每年增长近20%,几乎是所有技术领域平均水平的5倍。
  这项名为“专利与第4次工业革命——推动数据驱动型经济发展的全球技术趋势”的研究对2000年至2018年全球与4IR相关的所有国际同族专利(IPF)进行了调查。其中每一项都代表一项高价值发明并且已在全球的两个或多个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该研究发现,仅在2018年就有近4万个新的IPF申请了上述技术。这意味着它们占据了当年全球所有专利活动的10%以上。
  第四次工业革命技术中的同族专利
  就技术领域而言,连接性和数据管理领域的创新增长最快。2018年有近1.4万个IPF涉及连接性(包括协议、短程和远程通信)创新,自2010年以来年增长率为26.7%,是所有4IR技术研究领域中占比最大的。5G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这一令人瞩目的增长,这将支持4IR技术的大规模部署。数据管理涵盖了所有挖掘数据的技术,从数据的创建、处理和分析到数据的反馈执行。涉及数据管理的IPF超过1.1万个,自2010年以来的年均增长率为22.5%。
  美国处于领先地位,欧洲逐渐失去阵地
  从4IR创新的地理起源来看,研究证实,美国仍是世界领先者。在2000年至2018年期间美国的4IR创新约占所有发明的1/3,而欧洲和日本则分别约占1/5。自2010年以来,美国甚至加强了其在全球专利申请中的领先地位,每年平均增长18.5%,高于同期平均年增长率分别为15.5%和15.8%欧洲和日本。尽管2000年代末期仍处于极低发展水平,但中国(大陆)和韩国的创新活动以极高的速度不断增长(从2010年到2018年年均增长分别为39.3%和25.2%)。
  领先申请人排名凸显了中国和韩国的崛起
  在2010年至2018年间,排名前10位的申请人占4IR技术IPF总数的近1/4。韩国的三星和LG公司位居榜首,上榜的还有4家美国公司,2家欧洲公司以及1家日本公司和1家中国公司(华为)。就2000年至2009年间的排名而言,自2010年以来,欧洲和日本的领先申请人已落后于美国、韩国和中国的申请人。
  创新集中在区域集群中
  该研究中的专利数据还显示,创新集中在世界各地的某些区域创新集群中,通常集中在大型城市群中,而这些大型城市群通常拥有一个围绕在领先公司周围的高性能研发机构生态系统。
  两个主要的4IR集群(首尔和东京)的IPF分别在全球IPF中占近10%,而第三个集群(硅谷)则占6.8%。在2010年至2018年间,位居前10之列的所有美国、韩国和中国(大陆)集群均实现了强劲增长,其中北京地区的增长率最高(年增长率为30%)。相比之下,欧洲和日本的领先集群的平均年增长率较低。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