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以致用 | 商业秘密诉讼中庭审前、中主张的技术秘密是否可以不同?

学以致用 | 商业秘密诉讼中庭审前、中主张的技术秘密是否可以不同?

一、案例编号

(2019)最高法知民终7号

标准条款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

7.6 保密

c) 明确涉密信息,规定保密等级、期限和传递、保存及销毁的要求。

7.4.2 争议处理

b) 在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时,评估通过诉讼、仲裁、和解等不同处理方式对企业的影响,选取适宜的争议解决方式。

本期导读

在侵害技术秘密案件中,一般情况下,权利人原则上应当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明确所主张的技术秘密具体内容,对于法庭辩论结束后提出的技术秘密内容,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审查。那么,如果权利人在庭审中提出了不同的技术秘密内容,此时,权利人是否一定会因为违反“诚信原则”而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呢?本案或许能够带给您有益的启发。

二、判决书原文要点

背景信息

李某、周某均曾是甲公司的员工,二人在甲公司期间能够接触甲公司的技术图纸、供应商资料、设备软件程序,且均与甲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与保密合同,承诺保守涉案技术秘密。二人离职后创立了乙公司。

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生产的一款产品与其正在销售的产品相同,遂以侵犯技术秘密为由将李某、周某、乙公司起诉至法院,同时提供了技术秘密的《秘密点说明》。

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后认为甲公司技术人员在庭审中对其秘密信息的描述明显与其《秘密点说明》不符,也与甲公司在现场勘验时确认的秘密信息内容不符。

法院认为该案涉密技术信息的范围应当以《秘密点说明》中的陈述内容为限,而上述《秘密点说明》中载明的内容与甲公司庭审中的陈述明显不一致。故做出了不利于甲公司的判决。

三、判决书(节选)要点:

(三)关于甲公司的主张是否存在前后矛盾

原审法院认为,甲公司在原审中、鉴定中、开庭时对涉案技术秘密的解释前后互相矛盾。李某、周某、乙公司公司在二审中也主张,甲公司在原审鉴定、二审提交上诉状时,多次变更涉案技术秘密内容,违反了诚信原则。对此,本院认为,甲公司前后两种表述并不存在相互矛盾,也未变更其主张的涉案技术秘密,理由如下:

首先,在侵害技术秘密案件中,权利人原则上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明确所主张的技术秘密具体内容,对于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后提出的技术秘密内容,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审查。但是,如果权利人有证据证明其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后提出的内容仅是对主张的技术秘密具体内容的解释和说明,并未超出其主张的技术秘密的内容,也没有改变其所主张的技术秘密内容,则这种解释和说明不会损害各方当事人的权利,有利于人民法院在充分理解技术秘密内容的基础上作出公正裁判,通常不会违反诚信原则。

其次,甲公司对涉案技术秘密的解释是从不同角度阐述的。

最后,甲公司提交的《秘密点说明》并未限定其所主张的技术秘密具体适用于何种锯切模式。根据木材加工行业的通常理解,在不同锯切模式下,优选锯所追求的锯切目标应有所不同。因此,甲公司的解释符合所属行业的通常理解。

综上,甲公司关于涉案技术秘密的陈述并不存在相互矛盾,亦符合所属行业的通常理解。甲公司原审开庭、二审中的陈述是对涉案技术秘密的进一步解释和说明,并未违反诚信原则。原审法院的相关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