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以致用 | 密点局部相同是否能胜诉商业秘密侵权诉讼?

学以致用 | 密点局部相同是否能胜诉商业秘密侵权诉讼?

一、案例编号

(2017)京73民初1259号

标准条款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

7.6 保密

c) 明确涉密信息,规定保密等级、期限和传递、保存及销毁的要求。

本期导读

密点对比是商业秘密诉讼实务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密点相似度是否足够高,对商业秘密诉讼的胜败甚至会产生决定性影响。那么若密点只有局部相似,是否可以认为构成了商业秘密侵权?本案或可带给您有益的启发。

二、判决书原文要点

背景信息

甲公司的数名员工离职后加入了乙公司。

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发布的软件与其被列为商业秘密的软件功能及部分代码相似,遂以乙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诉至法院。

三、判决书(节选)要点:

鉴定机构最终的意见显示,甲公司的密点三与乙公司的代码相比,连续相同有逻辑含义的代码行数占甲公司比例9.6%,占乙公司22.3%;密点六与乙公司的代码相比,连续相同有逻辑含义的代码行数占甲公司比例21%,占乙公司20.6%;密点十与乙公司的代码相比,连续相同有逻辑含义的代码行数占甲公司比例2.8%,占乙公司13.3%;密点十四与乙公司的代码相比,连续相同有逻辑含义的代码行数占甲公司比例9.6%,占乙公司22.3%;密点二十二与乙公司的四份代码相比,连续相同有逻辑含义的代码行数分别占甲公司比例1.9%、0.5%、1.4%、0.3%,占乙公司3.5%、0.9%、3.6%、0.7%。甲公司认为鉴定机构的比对还存在遗漏,应还存有大量实质性相似的代码,但在案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甲公司还认为,鉴定机构未充分对算法、步骤等内容进行比对,本院认为,一方面,鉴定机构在鉴定标准中明确表示其对逻辑结构等除语句表达外的抽象内容进行了考虑;另一方面,由于软件程序层次具有多样性,从算法到具体代码实现,不同层级的内容和价值是不尽相同的,因此,其作为商业秘密的资格评价亦是不同的,本院必须根据甲公司自己主张的内容和范围,来对其是否属于符合商业秘密的要件进行判断,并进一步确定商业秘密的范围,亦据此再进行鉴定及比对。因此,鉴定机构根据甲公司提交的密点内容及说明所作出的鉴定意见并不存在遗漏的情况,本院对于甲公司提出的该主张亦不予支持。

另外,甲公司认为,由于乙公司提交的源代码并不能对应甲公司取证时的程序文件,因此,基于该代码进行的比对不足以作为定案事实。

本院认为,本案鉴定是由甲公司申请,甲公司认可鉴定检材的内容、范围,在甲公司提出的证据不足以推翻鉴定意见的情况下,本院对鉴定意见所确认的事实予以采纳。 根据鉴定意见,甲公司的密点三、六、十、十四、二十二与乙公司的代码存在部分相同的情况。该部分相同情况所占比例较小,尚未达到实质上相同的程度。甲公司主张,部分代码相同亦足以构成实质上相同。

本院认为,由于商业秘密需要进行法定的要件判断,且均是以权利人主张的密点进行整体判断的,因此,比对时也应整体上考虑密点的技术内容,不能以局部的实质相同代替整体的实质相同。本案中,部分密点的所涉双方代码部分相同,但从整体上,尚未达到实质上相同的程度,据此,甲公司主张密点中的源代码与被诉侵权的内容不构成实质上相同。因此,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六被告实施了侵害涉案商业秘密的行为。

综上,甲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