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搬运工 | 美国“337调查”数据简析(下)

数据搬运工 | 美国“337调查”数据简析(下)

  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可以对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行为发起调查并采取制裁措施。由于其所依据的是《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的规定,因此,此类调查一般称为“337调查”。“337调查”的对象为进口产品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行为以及进口贸易中的其他不公平竞争。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337调查”的申请人分为两类,非专利实施体NPE以及非专利实施体NPE以外的主体。从统计结果看,NPE提起的申请高于非NPE主体提出的“337调查”数量。(详见表5,其中第一类NPE指大学及实验室,第二类指专门以专利买卖许可为主营业务的主体)
表5.不同主体提出的“337调查”案件数量对比

  “337调查”结案方式包括:和解结案(包括撤诉结案)和裁决结案。其中,和解结案是“337调查”主要结案方式,和解、撤销的比例如表6所示。

表6.“337调查”结案方式对比

  少数进入到最终裁决阶段的“337调查”,裁决违反规定的案件占比如表7所示。

表7.裁决违反规定的“337调查”案件数量对比

  “337调查”的救济措施包括普遍排除令、有效排除令以及发布禁止令,各年度发布的普遍排除令、有效排除令、发布禁止令的案件数量如表8所示。

表8.“337调查”救济措施对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