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案例编号
(2021)鲁民终1664号
标准条款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
7.4.2 争议处理
a) 及时发现和监控知识产权被侵犯的情况,适时运用行政和司法途径保护知识产权。
8.5 销售和售后
销售和售后阶段的知识产权管理包括:
c) 建立产品销售市场监控程序,采取保护措施,及时跟踪和调查相关知识产权被侵权情况,建立和保持相关记录。
《合规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IS037301:2021)》
4.5 合规性义务
该组织应系统地确定其活动、产品和服务所产生的合规义务,并评估其对其运营的影响。
本期导读
“刷单”是一些商家吸引消费者的常用“套路”,但若不慎,刷单也可能套路了企业自身,在今天的案件中,侵权企业就提出其销售数据有刷单的“水分”,应在计算侵权赔偿时将“水分”加以排除。法院是否接受这一抗辩理由呢?答案请看下文。
二、判决书原文要点
背景信息
甲公司在www.1688.com网站销售大米,并将其销售的大米标注为“农家新米东北大米非五常大米珍珠米东北小町2.5kg5斤包邮圆粒香米”。
五常市大米协会认为甲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第1607996号“五常WUCHANG及图”、第5789043号“五常大米”注册商标,遂起诉至法院。法院认为甲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
在计算赔偿额时,甲公司提出其网站显示的销售数据中部分为刷单结果,其真实销售额很小,并提供了证据加以证明。
三、判决书(节选)要点: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三是如构成商标侵权,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本案中,甲公司主张销售数额很少,获利不多,一审判决认定的赔偿金额过高,并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及刷单相关凭据等截图作为其刷单依据。
对此,本院认为,经营者对自己从事的经营活动应当负有一定的义务,承担一定的责任,经营者不能一方面在经营过程中,通过显示所谓虚假的销量和评价获得良好的声誉并吸引流量,引起社会公众的关注从而售卖更多的产品,获得更多的利益,而另一方面又在司法过程中,通过主张上述数额系虚假的,从而逃避应承担的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提交的证据均为网页及微信截图打印件,五常市大米协会、阿里巴巴公司对其真实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因此刷单的主张不能成立,即使刷单真实,也仅是一笔刷单,不能证明甲公司因侵权行为所获得实际利益,而甲公司虽出庭表示向本院提交财务报表,但一直未向本院提交,故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
另外,五常市大米协会提交的淘宝网被控侵权商品的销量虽不能作为认定侵权获利的直接依据,但可以作为甲公司销售额的参考。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综合考虑五常市大米协会享有涉案商标专用权的知名度、甲公司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规模、侵权方式、主观过错,以及五常市大米协会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确定甲公司赔偿五常市大米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1万元的数额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