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以致用 | 合同终止后产生的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是否依然适用仲裁

学以致用 | 合同终止后产生的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是否依然适用仲裁

一、案例编号

(2021)最高法知民终1934号

标准条款

《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33250—2016)》

9 知识产权保护

e) 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机制,制定有效的风险规避方案;及时发现和监控知识产权风险,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及时跟踪和调查相关知识产权被侵权的情况,适时通过行政和司法途径主动维权,有效保护自身知识产权。

本期导读

民事主体之间可以通过仲裁解决有关合同和其他财产权益的纠纷,但双方需要提前签订仲裁合同或在其他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那么,如果合同因为履行完毕或提前解除而终止,此时仲裁合同或条款是否仍然生效?今天的案例或许能够带给您有益的启发。

二、判决书原文要点

背景信息

乙研究所研发了甲醇制取低碳烯烃(DMTO)技术,该技术的核心部分是DMTO催化剂。

乙研究所与甲公司于2005年11月21日签订了涉案合同,又于2007年8月28日签订了补充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大连公司使用上述DMTO催化剂生产技术的商业秘密和专利,有效期限为2005年11月至2020年11月。

涉案合同约定:双方因履行涉案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协商、调解不成的,确定提交中国国际仲裁委员会仲裁。

涉案合同及补充合同于2019年6月1日解除。合同解除后,乙研究所发现甲公司仍在使用合同所列商业秘密,遂于2019年提起仲裁,之后又起诉至法院(此时仲裁申请已受理但尚未审理)。

一审法院基于一项请求法院受理与仲裁机构受理的互斥性,在仲裁机构已经受理的前提下,法院不能受理,遂驳回乙研究所的起诉。

乙研究所认为停止侵权的诉求发生合同解除后,法院应当受理,故提起上诉。

三、判决书(节选)要点: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二审争议焦点为:本案争议是否属于涉案合同仲裁条款约定范围。

本案中,涉案合同第十九条明确约定“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协商、调解不成的,提交中国国际仲裁委员会仲裁”。显然,该仲裁条款内容并未明确具体的仲裁内容,而是概括约定与合同有关的争议应交由仲裁解决。双方当事人对于上述仲裁协议的效力没有异议,本案需要判断乙研究所提起的本案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是否属于上述仲裁协议约定的可仲裁事项。

首先,从争议双方的主体看,虽然甲公司大连公司并非涉案合同签订主体,但是甲公司、乙研究所通过签订补充合同的形式明确约定涉案合同和补充合同中甲公司的权利义务均及于甲公司大连公司,甲公司大连公司也以见证人的身份在补充合同上盖章确认,且甲公司大连公司和乙研究所均认可针对涉案合同争议双方已经分别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故应当认定本案纠纷当事人均受涉案合同仲裁条款约束。

其次,根据涉案合同第六条第一项约定,乙研究所授权甲公司大连公司使用的技术秘密范围包括:DMT0催化剂所用分子筛合成方法;DMT0催化剂生产方法;DMT0催化剂配方、生产工艺流程及操作条件;催化剂后处理方法及贮存方法等,显然,甲公司大连公司系基于涉案合同的约定获悉并可以使用上述技术秘密,双方如因技术秘密的使用方式、范围等产生纠纷属于涉案合同第十九条约定的可仲裁事项。

第三,本案中,乙研究所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甲公司大连公司停止侵害商业秘密及赔偿其损失,同时明确商业秘密是指涉案合同第六条第一款约定的其向甲公司大连公司提供的上述技术秘密,但乙研究所认为因本案系侵权纠纷不属于可仲裁事项。对此,本院认为,一是根据前述仲裁法第三条规定,侵害技术秘密等财产权益纠纷并非仲裁法明确规定不可仲裁的争议。二是乙研究所主张甲公司侵害其商业秘密,该侵权纠纷的审理涉及涉案合同及补充合同对于该商业秘密的约定及履行情况等的审查,审查范围仍然在仲裁条款约定的与合同有关的争议范围内。三是本案当事人均为涉案合同当事人,不存在影响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因此本案争议内容属于涉案合同仲裁条款约定范围。

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三)仲裁协议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且不具有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甲公司大连公司在本案管辖权异议阶段主张双方有书面仲裁协议,且甲公司大连公司、乙研究所均认可涉案合同仲裁条款的效力,原审法院经审查后,认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范围,裁定驳回乙研究所起诉,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