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科研组织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础性、战略性、前沿性科技创新成果的主要贡献力量。科研组织的知识产权管理能力是科研组织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GB/T 33250-2016《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旨在指导科研组织实现全过程知识产权管理,增强科研组织技术创新能力,提升知识产权质量和效益,促进知识产权的价值实现。为帮助科研组织和咨询机构掌握标准内涵和实施要点,中知公司公众号“标准PLUS”专栏推出科标解读系列文章。
一、标准条款
9 知识产权保护
应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防止被侵权和知识产权流失:
a) 规范科研组织的名称、标志、徽章、域名及服务标记的使用,需要商标保护的及时申请注册;
b) 规范著作权的使用和管理,建立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的统计工作机制,明确员工和学生在发表论文时标注主要参考文献、利用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情况的要求;
c) 加强未披露的信息专有权的保密管理,规定涉密信息的保密等级、期限和传递、保存及销毁的要求,明确涉密人员、设备、区域;
d) 明确职务发明创造、委托开发、合作开发以及参与知识产权联盟、协同创新组织等情况下的知识产权归属、许可及利益分配、后续改进的权属等事项;
e) 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机制,制定有效的风险规避方案:及时发现和监控知识产权风险,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及时跟踪和调查相关知识产权被侵权的情况,适时通过行政和司法途径主动维权,有效保护自身知识产权。
二、理解要点
科研组织应规范名称、标志、徽章、域名及服务标记的使用,使之制度化并确保对外宣传的一致性,可以通过商标保护的名称、标志、徽章等应及时注册商标。
科研组织应规范著作权的使用和管理,在研究成果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应注明出处;转引他人成果,注明转引出处;不应抄袭他人的数据、文章段落;利用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所获得的试验数据,应按照管理单位的要求标注数据出处。
科研组织应对未披露信息专有权进行保密管理,规定涉密信息的保密等级,并明确相应的期限、传递、保存及销毁要求,保密等级的划分应综合考虑信息的价值和泄露后对组织所造成的损失确定,一般应至少分成2级。涉密信息管理的关键在于涉密载体的管理,应根据载体不同制定不同的管理制度,明确使用人员、连接设备和存放区域。
科研组织应在人事合同、开发合同、参与知识产权联盟协议、参与协同创新组织等协议中明确现有及背景知识产权归属、许可及利益分配、后续改进的知识产权权属等事项。
科研组织可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机制,制定风险规避方案,通过网络检索等途径发现和监控他人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进度,有效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及时跟踪和调查自身知识产权被侵权的情况,通过行政和司法途径主动维权,有效保护自身知识产权。
三、实施案例
某研究所制定有《知识产权纠纷处理办法》,其中规定:
专利权被侵权的应对,由科研处聘请对本行业比较熟悉、经验丰富的专利律师,与本单位发明人等组成应急小组,在确认被侵权专利的法律状态有效的基础上,由科研处组织应急小组收集侵权证据和侵权者情况,制定纠纷应对方案。
被指控专利侵权的应对,由科研处核实警告信或起诉状的内容,确认所谓的侵权行为是否发生、是否为本研究所所为。如果确是本所所为,科研处聘请经验丰富的律师,与当事部门人员组成应急小组,分析该专利侵权是否成立,评估无效该专利的成功率,如果该专利权难以无效,当事部门应及时停止侵权行为,应急小组积极争取与专利权人达成和解协议,从而将损失最小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