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PLUS | 科标解读系列之有关“作价投资”条款的思考

标准PLUS | 科标解读系列之有关“作价投资”条款的思考

科研组织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础性、战略性、前沿性科技创新成果的主要贡献力量。科研组织的知识产权管理能力是科研组织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GB/T 33250-2016《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旨在指导科研组织实现全过程知识产权管理,增强科研组织技术创新能力,提升知识产权质量和效益,促进知识产权的价值实现。为帮助科研组织和咨询机构掌握标准内涵和实施要点,中知公司公众号“标准PLUS”专栏推出科标解读系列文章。

一、标准条款

8.4 作价投资

作价投资过程中应满足以下要求:

a) 调查技术需求方以及合作方的经济实力、管理水平、所处行业、生产能力、技术能力、营销能力等;

b) 根据需要选择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

c) 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受益方式和比例。

二、理解要点

知识产权作价投资是知识产权所有人将能够依法转让的知识产权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作价,投入标的公司以获得股东资格的一种出资方式。

科研组织利用知识产权作价投资,应在明确投资合作意向后,对技术需求方或合作方进行尽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其行业地位、经济实力、管理水平、生产能力、技术能力、营销能力等。根据需要,科研组织可选择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并与合作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收益方式和比例。

三、实施案例

A研究所拥有某产业领域的核心专利技术,欲与B公司合作联合开发,双方约定A研究所以所拥有的3件发明专利作价入股B公司。在入股前,A研究所委托国内专业评估机构对三件专利进行价值评估,三件专利估值达3000万。同时,A研究所的科研主管部门从行业地位、管理水平、生产能力、技术能力,销售能力等方面对B公司进行了调查,制定了投资谈判策略,经过多轮磋商,最终双方签订投资入股合同,成功将科研成果商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