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以致用 | 多个侵权人侵犯同一个商业秘密时,权利人应当分案起诉还是合并起诉?

学以致用 | 多个侵权人侵犯同一个商业秘密时,权利人应当分案起诉还是合并起诉?

一、案例编号

(2022)最高法知民终218号

标准条款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

7.4.2 争议处理

b) 在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时,评估通过诉讼、仲裁、和解等不同处理方式对企业的影响,选取适宜的争议解决方式。

本期导读

在特定情况下,将基于同一事实或者其他原因存在密切关系的不同法律关系在同一诉讼中解决,更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明确法律责任和避免裁判冲突,也有助于保护当事人利益和实现诉讼经济的目标。该如何理解“特定情况下”,当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被多个主体侵犯时,是否满足“特定情况”的要求?今天的案例或许能够带给您有益的启发。

二、判决书原文要点

背景信息

范某未经甲公司允许擅自将甲公司的9项技术秘密披露给乙公司并允许其使用、乙公司由此获得8项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姜某为其中两项专利申请所列明的发明人。乙公司提供给客户的后备箱产品也涉嫌使用了上述甲公司的一项技术秘密。

甲公司将范某、乙公司、姜某列为被告提起诉讼,并要求将案件合并审理,初审法院认为甲公司的案件应分案审理,并在甲公司拒绝分案的情况下驳回了甲公司的起诉。

甲公司拒绝分案的理由为:分案诉讼会导致重复认定关联事实或认定标准不统一,以及难以在多案中划分赔偿数额。

三、判决书(节选)要点: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审法院裁定驳回甲公司的起诉是否恰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指出了在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的情况下应如何确定案由,表明“同一案件涉及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成为驳回当事人起诉的当然事由。

在特定情况下,将基于同一事实或者其他原因存在密切关系的不同法律关系在同一诉讼中解决,更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明确法律责任和避免裁判冲突,也有助于保护当事人利益和实现诉讼经济的目标。

……

然而,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应首先具备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其中第三项为“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本案中,从甲公司起诉后经过多次变更、最终确定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并结合已查明的8项专利申请或专利授权情况足以看出,甲公司系针对三个行为主体,将不同的侵害行为、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混合在本案中一并提出诉讼主张,且上述各因素之间不存在一一对应的关系。

具体表现在:

其一,甲公司主张的技术秘密与其提出权属要求的专利或专利申请之间。甲公司主张的9项技术秘密并未在同一个专利申请或授权材料中得以披露,亦未有1项技术秘密被甲公司提出权属要求的8项专利申请或授权材料皆予以披露。

其二,行为内容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以及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本案中,甲公司虽主张乙公司、姜某、范某均实施了侵害其技术秘密的行为,但同时主张三名原审被告的具体侵害行为各不相同,导致针对不同侵害行为所需查明的事实亦不相同。

其三,责任主体方面。甲公司主张范某将甲公司的9项技术秘密均披露给乙公司并允许其使用、乙公司由此获得8项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则就非法披露和允许他人使用技术秘密的侵害行为以及8项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权属而言,乙公司和范某共为责任主体。姜某仅为其中两项专利申请所列明的发明人,其仅与该两项专利申请权属争议相关,与其余六项权属争议无关;但其余六项专利或专利申请的三位发明人未能参加本案诉讼,不便于查清与之相关的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权属情况。此外,甲公司还主张乙公司提供给客户的后备箱锁使用了其一项技术秘密,该项技术秘密亦由范某披露给乙公司并允许乙公司使用,故对于甲公司主张的该项侵害技术秘密行为而言,范某和乙公司共为责任主体,但与姜某无关。因此,虽然甲公司在本案中提出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文字表述清晰,但其内容、尤其是各项诉讼请求相互之间、诉讼请求与事实理由之间的对应关系混杂不清,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的规定。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是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条件之一,更是人民法院进行案件实体审理的基础和依据,缺少该基础和依据,人民法院难以展开下一步的审理活动。

虽然甲公司针对8项专利提出的权属主张在事实认定方面确实存在部分重叠,且在一个案件中审理能够对甲公司主张的多项技术秘密采取统一的认定标准,但由于多个专利或专利申请相互之间,以及多个专利或专利申请与甲公司主张的技术秘密之间,所依据的事实基础并非完全重叠或一一对应,认定结论亦不相互影响,需要逐一查明和分别认定,使得甲公司的这种起诉方式反而不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明确法律责任,更有害于为当事人利益提供及时、有效的司法保护。甲公司起诉后多次变更诉讼请求的行为,也体现出将不同行为主体、行为内容、请求保护的9项技术秘密、争议的8项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1个产品合并在一个案件中进行主张,不便于其梳理、固定诉讼请求。与之相比,分案审理能够做到查清一个事实,适用一次法律,作出一项认定,更利于审判效率的提高。

实际上,原审法院并非认为侵害技术秘密案件与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不能在同一个案件中一并进行审理,而是认为需要根据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和具体事实理由予以个案认定,并已向甲公司释明其可以根据本案中三名责任主体各自不同的被诉侵害技术秘密行为内容,基于请求保护的不同的技术秘密,针对不同的争议专利或专利申请权属,分案提起诉讼。

……

至于甲公司提出的分案诉讼导致重复认定关联事实或认定标准不统一,以及难以在多案中划分赔偿数额的问题。在分案起诉的情况下,可通过合并开庭的方式进行沟通协调,避免发生事实查明中的重复工作或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并综合多案情况确定赔偿数额、合理分摊或择一判定,有利于准确适用法律且论理清晰,同时实现过错与责任相当,裁判结果公平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