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PLUS | 科标解读系列之有关“许可和转让”条款的思考

标准PLUS | 科标解读系列之有关“许可和转让”条款的思考

科研组织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础性、战略性、前沿性科技创新成果的主要贡献力量。科研组织的知识产权管理能力是科研组织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GB/T 33250-2016《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旨在指导科研组织实现全过程知识产权管理,增强科研组织技术创新能力,提升知识产权质量和效益,促进知识产权的价值实现。为帮助科研组织和咨询机构掌握标准内涵和实施要点,中知公司公众号“标准PLUS”专栏推出科标解读系列文章。

一、标准条款

8.3 许可和转让

许可和转让过程中应满足以下要求:

a) 许可和转让前进行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确保相关知识产权的有效性;

b) 知识产权许可和转让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中许可合同应当明确规定许可方式、范围、期限等;

c) 监控许可和转让流程,预防与控制许可和转让风险,包括合同的签署、备案、执行、变更、中止与终止,以及知识产权权属的变更等。

二、理解要点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指组织对投资、并购、许可、技术转移等重大经营活动中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事前审查,通过系统化的梳理发现潜在的知识产权风险,评估这些风险对于组织经营活动的影响,帮助组织有效地化解知识产权风险,实现组织利益最大化。

科研组织在知识产权许可和转让前应进行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确保许可和转让知识产权的有效性。在转让和许可过程中,科研组织应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许可方式、范围、期限等内容;并在履约过程中监控许可和转让流程,预防与控制许可和转让过程中的风险。

三、实施案例

某研究所项目组承担了省科技厅布置的某工业领域的科研项目。该项目在研究过程中产生了4项发明专利。国内某企业欲购买其中2项专利,研究所聘请了国内专业资产评估机构,对两项专利从法律、技术、市场等维度进行调查评估,结果表明2项专利权利稳定、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最终,研究所以每项300万元的价格将专利转让给企业,并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该研究所通过转让实现了专利的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