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以致用 | 开发协议中的知识产权权利可以模糊处理吗?

学以致用 | 开发协议中的知识产权权利可以模糊处理吗?

一、案例编号

(2021)最高法知民终1264号

标准条款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

7.5 合同管理

c) 在进行委托开发或合作开发时,应签订书面合同,约定知识产权权属、许可及利益分配、后续改进的权属和使用等。

本期导读

今天的案例情节简单,适用法条清晰,但折射出的道理却不简单——知识产权作为一项有时间效力的虚拟物权,对其分割是十分复杂的,任何有意或无意忽视其复杂性而模糊处理知识产权权利的商业行为,无论是签署协议或是其他,都有可能遭受损失。

二、判决书原文要点

背景信息

赵某等人受杨某、卢某委托开发软件,并签有《开发协议》,约定赵某等人应当向杨某、卢某提供平台的“源代码”“数据库”等资料。

后开发完成,杨某等提供了“源代码”、“数据库”,但以协议未明确约定为由拒绝提供开发手册和用户手册。

三、判决书(节选)要点:

关于赵某等人是否负有交付开发手册、用户手册的义务。根据开发协议约定,赵某等人应当向杨某、卢某提供平台的“源代码”“数据库”等资料。对此,本院认为,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而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因此,开发手册、用户手册均属于计算机软件的必要组成部分,对于软件的开发、维护、升级以及使用具有重要作用。就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而言,开发方应当交付的软件成果,既包括计算机程序,也包括与计算机程序有关的文档。本案中,开发协议约定,该资料应当包括杨某、卢某主张的开发手册、用户手册。赵某等人以开发协议没有明确约定即视为不需要交付上述文档的理由系对合同性质及开发任务具体内容的错误理解,杨某、卢某主张赵某等人交付开发手册、用户手册于法有据。赵某等人在开发软件过程中没有及时形成有关文档,事后仅能提交开发手册的后端部分,无法提交开发手册的前端部分及用户手册,没有全面履行文档交付义务,且给杨某、卢某的后续软件开发、升级及正常使用造成困难,因此构成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