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JB 9158-2017《装备承制单位知识产权管理要求》标准旨在为装备承制单位建立科学、系统、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能力提供指导。为帮助装备承制单位掌握标准内涵和实施要点,中知公司公众号“标准PLUS”专栏特推出GJB 9158标准解读系列文章。
一、标准条款
8.2.3生产
装备生产知识产权工作要求:
a)合同订立:总包和分包合同中应包含知识产权条款,要求见7.3;
b)妥善管理、保护与装备生产有关的专利、技术资料、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c)装备交接过程中,应向装备采购任务下达方一并提交知识产权相关资料并保证其准确完整。
二、理解要点
装备承制单位和生产单位要关注装备转产中知识产权风险,提升装备转产知识产权管理与衔接能力,保证装备转产的顺利进行。
在装备生产的合同订立阶段,签署单位应结合装备转产的特点,完善装备购置合同中的知识产权条款,包括:知识产权归属、许可使用范围、发明报告义务、装备全寿命周期的知识产权保障义务、知识产权权利瑕疵保证义务、侵权责任承担等,确保研制单位和生产单位、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之间知识产权权利与义务的平衡,防范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纠纷风险。
如果涉及装备转产,一方面,装备研制单位应正确认识装备转产过程中存在的知识产权风险,提前做好知识产权规划,向装备生产单位明确本单位已拥有的知识产权情况,避免知识产权流失;另一方面,装备生产单位也应尊重装备研制单位的知识产权和保密规定,避免侵犯对方的知识产权或者泄露对方的技术秘密。装备生产单位如欲在正常范围之外继续使用装备研制单位的知识产权,应事先征得后者的同意,协商定价,做到合理有偿使用。
在装备生产交付阶段,装备生产单位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装备使用方交付与装备维修保障有关的技术资料,并且技术资料应尽可能详尽,以便为装备使用、维修、保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确保在装备全寿命周期内维修保障工作均能够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