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JB 9158-2017《装备承制单位知识产权管理要求》标准旨在为装备承制单位建立科学、系统、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能力提供指导。为帮助装备承制单位掌握标准内涵和实施要点,中知公司公众号“标准PLUS”专栏特推出GJB 9158标准解读系列文章。
一、标准条款
7.3装备采购合同
涉及装备预先研究、型号研制、购置、维修保障的合同,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装备采购任务下达方的要求,约定知识产权目标、权利归属、许可使用范围,发明报告义务,全寿命周期知识产权保障,以及知识产权权利瑕疵保证、责任承担等条款。
二、理解要点
装备采购合同中涉及的知识产权,既包括装备承制单位履行合同时产生的知识产权,也包括装备承制单位事先已有的、用于履行合同的知识产权。在装备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知识产权条款,不仅有利于合同各方确认自身的权利和义务,避免产生知识产权纠纷,还能为装备采购任务下达方及时有效地监管装备承制单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项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提供重要的依据。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装备采购任务下达方的相关要求,装备采购合同中的知识产权条款通常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在装备采购项目中,装备承制单位预期完成的技术成果及其知识产权目标,知识产权归属及其许可使用范围。一般而言,除重大研究成果外,知识产权归乙方(即装备承制单位)所有,甲方(即装备采购任务下达方)享有基于国防目的不可撤销的使用权,且甲方有权基于国防目的在指定单位实施该知识产权。
二是在装备采购项目中,装备承制单位有义务将其完成的技术成果及相关专利、技术资料、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产生和使用情况及时向装备采购任务下达方进行报告。
三是装备承制单位在装备全寿命周期内均负有知识产权保障义务,且不能以保护知识产权为由拒绝提供售后服务,影响装备维修保障实施。
四是装备承制单位的知识产权权利无瑕疵保证、责任承担等。如果装备承制单位使用的技术方案侵犯了第三方知识产权,则承制单位应承担侵权责任,并采取措施,确保不影响该装备采购任务正常进行,也不影响装备采购任务下达方的相关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