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JB 9158-2017《装备承制单位知识产权管理要求》标准旨在为装备承制单位建立科学、系统、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能力提供指导。为帮助装备承制单位掌握标准内涵和实施要点,中知公司公众号“标准PLUS”专栏特推出GJB 9158标准解读系列文章。
一、标准条款
6.4.3涉外贸易
涉外贸易过程中的知识产权工作包括:
a)向境外销售产品前,应调查目的地的知识产权法律、政策及其执行情况,了解行业相关诉讼,分析可能涉及的知识产权风险;
b)向境外销售产品前,应适时在目的地进行知识产权申请、注册和登记;
c)向境外销售产品前,应开展知识产权谈判,签订知识产权保护条款,明确知识产权使用范围和期限;
d)对向境外销售的涉及知识产权的产品可采取相应的边境保护措施;
e)产品参加国际展览,应开展参展地知识产权分析,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和保密工作。
二、理解要点
目前,装备承制单位参与涉外贸易的形式主要包括产品进出口、服务外包、工程承包、技术引进,技术合作等,相关的知识产权风险包括商业信誉诋毁、法院诉讼、刑事处罚、行政调查等。
单位在产品出口之前,要对拟出口产品在出口目的地的侵权风险进行尽职调查与分析,内容可包括:出口目的地的知识产权法律和政策环境,知识产权侵权判定标准,司法诉讼和行政调查程序,相关的知识产权诉讼情况等。如果存在侵权风险,则单位应考虑进行必要的规避设计。如果难以规避,则单位应考虑与权利人进行专利权转让或许可谈判,或对其外围产品进行开发和改进并申请专利,以期实现交叉许可。如果上述两种途径都行不通,单位应放弃实施或者改变产品出口的去向。如果产品出口中涉及相关技术出口的,单位还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加强对输出技术或产品的知识产权监管。
单位在向境外销售产品前,通常需通过商务谈判确定产品出口合同的具体内容。在商务谈判过程中,开展知识产权谈判是防范知识产权风险的一个重要步骤。通过谈判,单位应在产品出口合同中明确:涉及的知识产权及其权利归属,使用方法、范围及期限,侵权责任的承担,后续改进成果权属等。例如:如果经过尽职调查分析,仍然难以确定是否有专利侵权可能的,单位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由进口商进行尽职调查并对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在参加海外展会前,单位应开展以下调查:一是调查展会所在地的知识产权法律和政策环境;二是评估本单位的参展方案和产品等是否有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风险,是否有侵犯第三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的风险;三是准备好证明知识产权权属的法律文件、解决潜在知识产权风险的证明材料(如展会所在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参展过程中,单位可以派出专人巡查是否有竞争对手侵犯了自己的知识产权,并及时寻求法律支持和援助。如果确实发生了知识产权纠纷,单位应及时寻求本单位知识产权律师及知识产权纠纷援助机构的协助和支持,如展会举办方及我国有关行业协会、产业联盟派驻展会的知识产权工作站等,认真评估其纠纷可能性、严重程度等,采取适当方式妥善处置,减轻商誉影响和经济损失。如果发现自身知识产权被侵权,单位还可采取沟通协商、发警告函、申请行政执法、发起诉讼、申请禁令等方式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