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PLUS | GJB 9158标准解读系列之有关“投融资”条款的思考

标准PLUS | GJB 9158标准解读系列之有关“投融资”条款的思考

GJB 9158-2017《装备承制单位知识产权管理要求》标准旨在为装备承制单位建立科学、系统、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能力提供指导。为帮助装备承制单位掌握标准内涵和实施要点,中知公司公众号“标准PLUS”专栏特推出GJB 9158标准解读系列文章。

一、标准条款

6.1.3.2投融资

应编制形成文件的程序,以规定以下方面所需的控制:

a)投融资活动前,应对相关知识产权开展尽职调查,进行风险和价值评估。在境外投资前,应针对目的地的知识产权法律、政策及其执行情况,进行风险分析。

b)涉及国防安全的知识产权(含国防专利)参与境外投融资的,应当确保国家秘密不被泄漏,保证国防和军队建设不受影响,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二、理解要点

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除了转让和许可第三方使用之外,还可以用货币估价进行投资或融资。当前,知识产权投融资的主要方式包括:知识产权作价投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知识产权融资租赁等。

装备承制单位应了解不同投资、融资方式对知识产权权利、未来经营风险的影响。装备承制单位在对外投资、融资前,通常需要对拟投资对象开展尽职调查,尽可能全面掌握拟投资对象的知识产权情况,开展知识产权投融资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提前发现知识产权投融资相关问题和潜在风险。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尽职调查有一定局限性(如发明专利即使在调查期间是有效的,也会在涉诉后,因发现新的证据被证明缺少新颖性和创造性),装备承制单位还应针对这些局限性制定必要的应对方案。

对于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装备承制单位作为出质人,需要充分认识到质押的风险并谨慎决策。单位应尽量选择非核心知识产权用于出质,以确保债务违约后质权人(如银行、租赁机构等)行权不会影响单位正常的经营活动(例如,基础专利被出质并在质押到期后被处置,导致改进专利无法继续对外转让或许可等)。

由于涉及国防安全的知识产权(含国防专利)基本上都涉及国家秘密,装备承制单位参与境外投融资过程中涉及国防安全相关知识产权的,需要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确保既不会泄密,也不会影响单位自身所承担的装备制造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