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JB 9158-2017《装备承制单位知识产权管理要求》标准旨在为装备承制单位建立科学、系统、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能力提供指导。为帮助装备承制单位掌握标准内涵和实施要点,中知公司公众号“标准PLUS”专栏特推出GJB 9158标准解读系列文章。
一、标准条款
6.2维护
应编制形成文件的程序,以规定以下方面所需的控制:
a)建立知识产权分类管理档案,进行日常维护;
b)知识产权评估;
c)知识产权权属变更;
d)知识产权权属放弃;
e)装备承制单位应对知识产权进行分级管理。
二、理解要点
知识产权是装备承制单位重要的无形资产。
装备承制单位应根据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的特点,制定相关的管理流程和制度,实施差异化管理。例如,对于专利,单位可以按照专利类型划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并结合专利保密要求进一步划分为普通专利和国防专利进行管理;对于商标,单位可以按照商标注册国家和地区划分为中国商标和海外商标进行管理;对于著作权,单位可以按照作品类型,划分为文字作品、美术作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进行管理,对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还可进一步划分为普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军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进行管理。
装备承制单位还应建立知识产权的分级管理制度。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需要,确定适当的分级原则,实施差异化管理,并将其作为知识产权放弃、实施和相关奖酬等的依据。例如,根据专利源自的研发项目或技术的重要程度,单位可以将专利划分为核心专利、重要专利和普通专利。对于通常不会放弃的核心专利和重要专利,单位应注意督促相关部门及时缴纳专利年费,如果需要对外许可,一般采用普通许可的方式。
当装备承制单位发生名称变更、与其他单位合并或并购、知识产权转让或者其他特定情况时,单位应及时前往行政主管部门对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名称或者其他信息进行变更。
知识产权的权利维持通常需要一定的成本(如专利缴年费、商标续展缴费等),对于权利仍在法定的保护期限内但确实无太大价值的知识产权,单位可以主动放弃。需要注意的是,知识产权权利放弃通常是不可逆的,因此在做出放弃决定前,单位应全面评估放弃可能导致的后果,综合考虑成本和收益后谨慎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