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PLUS | 军标解读系列之有关“实施、许可和转让”条款的思考

标准PLUS | 军标解读系列之有关“实施、许可和转让”条款的思考

GJB 9158-2017《装备承制单位知识产权管理要求》标准旨在为装备承制单位建立科学、系统、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能力提供指导。为帮助装备承制单位掌握标准内涵和实施要点,中知公司公众号“标准PLUS”专栏特推出GJB 9158标准解读系列(“军标解读系列”)文章。

一、标准条款

6.3.1实施、许可和转让

应编制形成文件的程序,以规定以下方面所需的控制:

a)促进和监控知识产权的实施,装备承制单位应评估知识产权对装备承制单位的贡献;

b)知识产权实施、许可或转让前,应分别制定调查方案,并进行评估。

c)涉及国防安全的知识产权(含国防专利),禁止以独占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涉及转让、权属放弃的,应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向境外许可、转让,或在境外实施的,应当确保国家秘密不被泄漏,保证国防和军队建设不受影响,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二、理解要点

目前,装备承制单位应根据自身实际,采取各种措施积极推动知识产权实施。若知识产权实施后为单位创造了较大收益,对于发明人,单位在给予一定报酬之外,还可以在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装备承制单位的知识产权在实施、许可和转让前,应进行全面评估。单位应根据知识产权许可、转让活动的具体情况,分别设定适当的调查内容,并对知识产权的价值及其许可、转让后的风险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知识产权所涉技术的可替代性、市场前景、法律状态、权利稳定性、许可或转让活动对未来单位经营活动可能造成的影响等。

装备承制单位还应监控知识产权的实施效果,评估知识产权自行实施对单位的贡献,既包括显性贡献(如提高生产效率、降低废品率、专利对外许可收益等),也包括隐性贡献(如提升单位竞争力,提高项目中标率等);同时,单位还应关注知识产权实施过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例如,监控专利的被许可方对相关专利的使用是否在许可合同所规定的范围内,是否合法、合规等。

国防知识产权,既包括国防专利、军用软件著作权、军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与装备制造直接相关的各类知识产权,也包括普通专利、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与装备制造间接相关的各类知识产权。

国防知识产权的实施、许可和转让受到一定限制。装备承制单位如拟在境内许可他人实施国防知识产权,可以采用普通许可或排他许可方式,但严禁采用独占许可方式,避免其可能导致的装备采购风险,确保装备采购任务的正常实施;如拟在境外实施或许可他人在境外实施、向境外转让国防知识产权,或拟放弃国防知识产权,需要履行审批手续,确保既不会造成国防知识产权流失,也不会导致相关装备采购任务产生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和装备承制合同违约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