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以致用 | 招标文件包含技术信息,切记做好知识产权保护

学以致用 | 招标文件包含技术信息,切记做好知识产权保护

一、案例编号

(2021)最高法知民终395号

标准条款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

6.4 信息资源

c) 在对外信息发布之前进行相应审批。

8.3 采购

c) 在采购合同中应明确知识产权权属、许可使用范围、侵权责任承担等。

本期导读

招投标过程中,招标方不免会公布招标项目所涉的技术信息或方案,那么,这些技术信息或方案应该详细到什么程度,又当通过哪种方式对其进行保护,如果没有进行保护,又可能遇到什么样的风险?今天的案例或许会带给您有益的启示。

二、判决书原文要点

背景信息

甲公司拟制造一种液压提升装置,并对此展开公开招标。在招标文件中,甲公司提供了该液压提升装置的技术要求并附以图纸和文字描述。

乙公司收到该招标文件以后将其中的技术要求申请为专利。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侵犯了其专利申请权并起诉至法院。乙公司辩称,甲公司没有完成发明创造,仅向投标方提供安装结构示意图,要求投标方按照其“安装结构示意图”及技术要求进行开发设计,因此甲公司不是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

三、判决书(节选)要点:

本院认为:本案为专利权权属纠纷,因涉案专利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2021年6月1日前,故本案应适用2008年修正的专利法。依照专利法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发明创造的单位或者个人,法律规定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除外;发明人与单位、发明人之间、发明人与委托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解决技术问题是从事发明创造的起点,完成发明创造是指对发明创造作出了实质性贡献,一项发明创造是新的技术方案。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发明创造完成后成为专利申请前,权利人需要采取保密措施保持新的技术方案处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状态,防止权利人的技术秘密,被离职员工为专利申请而披露,被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并为专利申请而公开。由此,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专利权属纠纷的三种类型:与职务发明相关、与侵权相关以及基于约定的专利权属纠纷。

本案中,涉案专利的权利归属争议发生于乙公司和甲公司之间,甲公司邀请招标,乙公司受邀投标,二者并不存在职务发明关系,因此不适用法律关于职务发明的规定;甲公司承接“间冷塔施工工程”,邀请乙公司参与讨论,但二者之间也不存在共同开发或者委托开发的特别约定。因此,本案二审争议问题是:涉案专利是否包含甲公司技术方案中的实质性技术特征,乙公司是否独立完成了涉案专利技术方案。对此,本院分析如下:

第一,涉案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来自甲公司“间冷塔施工工程”涉及的提升系统。首先,……涉案专利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来自甲公司“间冷塔施工工程”。其次,甲公司编制的“液压提升系统(技术要求)”,于2015年10月9日完成专家组论证,与该专家组论证文件内容相同的《液压提升装置技术要求》作为甲公司采购“液压爬升装置”邀请招标文件的附件,于2015年10月17日发送给除乙公司之外的另三家受邀投标单位。再次,……本院认定乙公司相比另三家受邀投标单位更早接触了《液压提升装置技术要求》记载的“爬杆和棘爪的结构”内容。

第二,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实质性特征与《液压提升装置技术要求》中有关液压爬升机构“提升杆”技术内容实质相同。

第三,招标文件记载的“爬杆和棘爪的结构”构成甲公司主张涉案专利权属的请求权基础。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的规定,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非公开招标;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本案中,招标文件附件《液压提升装置技术要求》是甲公司为邀请招标编制的招标项目技术要求性质的文件,仅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公开,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要件,属于甲公司的秘密技术信息。其次,根据招标文件的记载,招标内容为“液压爬升装置招标采购”,其中《液压提升装置技术要求》以文字说明结合附图形式向特定受邀人提供了液压爬升装置技术方案,如前所述,其中包含涉案专利“一种液压爬升机构的爬杆”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再次,乙公司同意按标书要求进行投标,投标文件明确记载乙公司在甲公司提供的“爬杆和棘爪的结构”设计方案基础上进行结构细化和材料的选用。最后,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自行二次开发设计的三项内容中前两项“提升系统内相关部件的设计图纸及核算数据”“液压提升系统同步控制方案”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无关,第三项“液压提升系统有下降调整的功能”二次开发设计并未增加“爬杆和棘爪的结构”中“爬杆”的实质性内容。

综上,涉案专利技术方案实质性特征来自甲公司“爬杆和棘爪的结构”设计方案,乙公司未经许可,将甲公司“爬杆和棘爪的结构”申请为涉案专利,侵害了甲公司合法权益,相应涉案专利权利应当归属于甲公司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