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科研组织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础性、战略性、前沿性科技创新成果的主要贡献力量。科研组织的知识产权管理能力是科研组织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GB/T 33250-2016《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旨在指导科研组织实现全过程知识产权管理,增强科研组织技术创新能力,提升知识产权质量和效益,促进知识产权的价值实现。为帮助科研组织和咨询机构掌握标准内涵和实施要点,中知公司公众号“标准PLUS”专栏推出科标解读系列文章。
一、标准条款
6.3 合同管理
加强合同中的知识产权管理,包括:
a)对合同中的知识产权条款进行审查,并形成记录;
b)检索与分析、预警、申请、诉讼、侵权调查与鉴定、管理咨询等知识产权对外委托业务应签订书面合同,并约定知识产权权属、保密等内容;
c)在进行委托开发或合作开发时,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知识产权权属、许可及利益分配、后续改进的权属和使用、发明人的奖励和报酬、保密义务等;
d)承担涉及国家重大专项等政府项目时,应理解该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规定,并按照要求进行管理。
二、理解要点
科研组织应对人事合同、采购合同、委托/合作开发合同、知识产权对外委托合同中有关知识产权条款进行审查,并形成记录。
科研组织在开展检索与分析、预警、申请、诉讼、侵权调查与鉴定、管理咨询等知识产权对外委托业务时应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知识产权权属、保密等内容;
在进行委托开发或合作开发时,科研组织应签订书面合同,在书面合同中明确知识产权权属、许可及利益分配、后续改进的权属和使用、发明人的奖励和报酬、保密义务等知识产权事宜,将知识产权风险责任承担比例和纠纷解决方式固定下来。
承担涉及国家重大专项以及其他的政府支持项目时,科研组织应理解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管理规定,并按照规定要求进行管理。
三、实施案例
某研究所制定《研究所合同管理办法》,规定:
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的条款,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研究所相关的保密规定保持一致,且项目相关人员应签订保密责任书,并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保密责任。
合同应对风险责任的承担做出明确约定。各方主观上无过错的,分别承担各自的损失,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另一方主张赔偿;若研究所在主观上存在过错且导致另一方损失的,本所承担的损失赔偿金额不超过因履行合同已收取的金额。
合同应对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归属及权益分配做出明确约定,原则上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归属本所或按照一定比例共同享有。
所有合同签订前,项目组根据授权权限确定审批流程并填写《合同审批表》,对合同中知识产权条款进行审核和签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