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以致用 | 环境特征对专利保护范围的限定程度

学以致用 | 环境特征对专利保护范围的限定程度

一、案例编号

(2021)最高法知民终1434号

标准条款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

7.1 获取

b) 在获取知识产权前进行必要的检索和分析。

本期导读

有时,为了实现对专利技术的准确描述,专利的权利要求中会写入专利的使用背景或条件,即“使用环境技术特征”。那么,这些“使用环境技术特征”到底对专利的保护范围会产生多大的限制作用呢?今天的案例将为您详细阐述。

二、判决书原文要点

背景信息

乙公司为解决绿篱机在实现平剪和圆剪功能切换时,需要双手同时按压弧形支架和工作舱导致操作不便以及具有安全隐患的问题,设计了用于某种绿篱机的手柄。乙公司对这一新设计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在专利文本的权利要求1中记载该该专利涉及的绿篱机采用电动驱动。

甲公司在其生产的燃油驱动的绿篱机中使用了基本相同的手柄。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侵犯了其专利权,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专利限定了“使用环境”为电动驱动绿篱机,故不构成侵权。

三、判决书(节选)要点: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因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2021年6月1日前,故本案应适用2008年修正的专利法。结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关于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使用环境特征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是否具有限定作用及其限定程度……

(一)关于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使用环境特征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是否具有限定作用及其限定程度

使用环境特征是指权利要求中用来描述发明所使用的背景或者条件的技术特征。关于使用环境特征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定作用及其程度,本院分析如下:

首先,关于使用环境特征对于保护范围的限定作用。凡是写入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均应理解为专利技术方案不可缺少的必要技术特征,对专利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在确定专利保护范围时必须加以考虑。已经写入权利要求的使用环境特征属于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对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在描述该手柄结构特征的同时,同时描述了绿篱机的结构特征。绿篱机的结构特征实际上限定了绿篱机手柄使用的背景和条件,属于使用环境特征,对于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用于绿篱机的手柄和绿篱机具有限定作用。它们与权利要求1的其他特征一起,组成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共同限定了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而关于权利要求1中手柄操作的描述,则是对如何实现绿篱机刀头弧度调整功能的表述。

其次,关于使用环境特征对于保护范围的限定程度。此处的限定程度是指使用环境特征对权利要求的限定作用的大小,具体地说是指该种使用环境特征限定的被保护的技术方案必须用于该种使用环境还是可以用于该种使用环境即可。使用环境特征对于保护范围的限定程度需要根据个案情况具体确定。一般情况下,使用环境特征应该理解为要求被保护的技术方案可以使用于该种使用环境即可,不要求被保护的技术方案必须用于该种使用环境。但是,如果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阅读专利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等后可以明确而合理地得知被保护对象必须用于该种使用环境,那么该使用环境特征应被理解为要求被保护对象必须使用于该特定环境。本案中,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并未限定手柄只能用于该具体的使用环境,应理解为该手柄可以使用于该使用环境即可,因此甲公司关于被诉侵权产品不具备相应使用环境特征而未侵犯乙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