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以致用 | 侵害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考虑因素

学以致用 | 侵害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考虑因素

一、案例编号

(2021)最高法知民终1519号

标准条款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

8.5 销售和售后

销售和售后阶段的知识产权管理包括:

a) 产品销售前,对产品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全面审查和分析,制定知识产权保护和风险规避方案。

本期导读

通过在网站上提供下载试用的方式销售软件,可以快速提高软件的知名度和销售量,但也会遇到第三方未经许可使用下载链接的情况。第三方的这种行为,虽然客观上提高了软件的知名度和下载量,却不一定会提高软件商的知名度,即产品的销量没有转化为企业的品牌价值,今天的案例或能予您启发,欲预防或解决前述问题,应该从哪些角度进行考虑。

二、判决书原文要点

背景信息

甲公司是某款软件在我国国内的独家经销商,在其网站上提供了该软件的下载试用服务,允许公众自由下载。

李某在其个人开设的网站上提供了上述软件的下载链接,此下载链接指向的是甲公司提供的软件下载链接。

甲公司认为李某侵犯了其软件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遂起诉到法院。

三、判决书(节选)要点: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因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在2010年4月1日以后,2021年6月1日以前,故本案应适用201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根据当事人各自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李某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侵害涉案软件著作权。

关于李卓是否构成侵害涉案软件著作权。

本案中,甲公司主张李某侵害其对涉案软件著作权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计算机软件复制权是指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发行权是指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关于李某是否侵害涉案软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甲公司主张,李某利用涉案网站提供涉案软件的下载行为破坏了甲公司网站对涉案软件传播下载渠道的控制,构成对涉案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

据此,判断某一行为是否侵害了计算机软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关键在于审查该行为是否使计算机软件在信息网络上的提供脱离了权利人的控制,而对于是否脱离权利人的控制,应从主、客观两方面予以考量。

本案中,首先,如前所述,网络用户从涉案网站中下载的涉案软件安装包的来源系直接链接自甲公司的网站,李某并未采用上传到涉案网站服务器或者利用文件共享等方式将涉案软件的安装包向用户直接提供,换言之,一旦甲公司通过断开涉案软件的下载链接或者其他方式停止提供涉案软件的免费下载服务,用户便无法通过点击涉案网站中的“免费下载”按钮获得涉案软件的安装包,因此,涉案软件在信息网络上的提供客观上并未脱离甲公司的控制。

其次,虽然用户点击涉案网站中的“免费下载”按钮并未跳转到甲公司网站,而是能够直接下载涉案软件,但点击该“免费下载”按钮后,页面显示“要打开或保存来自xiazai.ntfsformac.cc的tuxerantfs2018_wm-r.dmg(77.6MB)吗?”可见,涉案网站在设置链接时并未隐去涉案软件安装包的来源信息,用户不会误认为其下载的涉案软件安装包直接来源于涉案网站,因此,涉案软件在信息网络上的提供主观上亦并未脱离甲公司的控制。

综上,李某的涉案行为不构成侵害涉案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