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PLUS | 校标解读系列之有关“风险管理”条款的思考

标准PLUS | 校标解读系列之有关“风险管理”条款的思考

2020年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联合发布《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高校建设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提出试点示范高校应贯彻实施《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1-2016)国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强化知识产权全流程管理。为帮助高等学校和咨询机构掌握标准内涵和实施要点,中知公司公众号“标准PLUS”专栏特推出校标解读系列文章。

一、标准条款

9.2风险管理

规避知识产权风险,主动维护自身权益,包括:

a)及时发现和监控知识产权风险,制定有效的风险规避方案,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b)及时跟踪和调查相关知识产权被侵权的情况,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机制;

c)在应对知识产权纠纷时,评估通过行政处理、司法诉讼、仲裁、调解等不同处理方式对高校产生的影响,选取适宜的争议解决方式,适时通过行政和司法途径主动维权;

d)加强学术交流中的知识产权管理,避免知识产权流失。

二、理解要点

高校应做好知识产权风险管控工作,提前制定知识产权风险规避方案和纠纷应对机制,降低知识产权纠纷的发生概率或在发生纠纷时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针对职务与非职务创造成果权属争议、人才流动或学术交流引起的知识产权流失等风险,高校可以根据知识产权风险规避方案和纠纷应对机制,选择合适的处理方式,以防止和减轻知识产权风险造成的损害。

三、实施案例

某高校制定有《知识产权风险管理控制程序》,规定:校知识产权办公室负责各学院办公设备、软件的知识产权风险综合管理,各院系知识产权管理人员负责社会知识产权风险监控工作;各院系知识产权管理人员负责技术相关的知识产权检索分析,以分析在研项目或新开发技术出现侵权风险的可能性、可能发生的纠纷及其对学院的损害程度,并提出相应的防范预案;各院系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编制《知识产权风险规避预案》,并交由知识产权办公室进行审核,以为风险规避提供相应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