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PLUS | 校标解读系列之有关“合同管理”条款的思考

标准PLUS | 校标解读系列之有关“合同管理”条款的思考

  2020年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联合发布《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高校建设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提出试点示范高校应贯彻实施《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1-2016)国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强化知识产权全流程管理。为帮助高等学校和咨询机构掌握标准内涵和实施要点,中知公司公众号“标准PLUS”专栏特推出校标解读系列文章。
  一、标准条款
  9.1 合同管理
  加强合同中的知识产权管理,包括:
  a)对合同中有关知识产权的条款进行审查;
  b)检索与分析、申请、诉讼、管理咨询等知识产权对外委托业务应签订书面合同,并约定知识产权权属、保密等内容;
  c)明确参与知识产权联盟、协同创新组织等情况下的知识产权归属、许可转让及利益分配、后续改进的权益归属等事项。
  二、理解要点
  通过规范合同中的知识产权条款加强合同管理,进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高等学校合同管理的必备内容。
  高等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与国内外单位或者个人合作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或对外进行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时,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等。
  高等学校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负责对合同中的知识产权条款进行审查。
  高等学校对外委托业务(如知识产权检索与分析、申请、诉讼、管理咨询等),以及参加知识产权联盟、协同创新组织等签订的合同均需要规范化管理,约定知识产权归属、保密、许可转让及利益分配、后续改进的权益归属等事项,确保相关条款内容清楚明了。
  三、实施案例
  某高校为使各学院的合同管理合法合规,确保知识产权得到有效保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合同管理制度》,规定: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一律采用书面形式;不同类型的技术合同原则上应采用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制定的格式文本,并由项目负责人到知识产权办公室领取合同文本;若需签订非格式文本合同,应由项目负责人与合同相对方协商,草拟合同初稿,经对方同意后,再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合同知识产权审查表》,由高校知识产权办公室负责人和主管领导审查通过后方可签定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