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年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联合发布《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高校建设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提出试点示范高校应贯彻实施《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1-2016)国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强化知识产权全流程管理。为帮助高等学校和咨询机构掌握标准内涵和实施要点,中知公司公众号“标准PLUS”专栏特推出校标解读系列文章。
一、标准条款
8.3 许可和转让
在知识产权许可或转让时,应遵循下列要求:
a)许可或转让前确认知识产权的法律状态及权利归属,确保相关知识产权的有效性;
b)调查被许可方或受让方的实施意愿,防止恶意申请许可与购买行为;
c)许可或转让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d)监控许可或转让过程,包括合同的签署、备案、变更、执行、中止与终止,以及知识产权权属的变更等,预防与控制交易风险。
二、理解要点
高校在知识产权许可和转让前应进行调查:
一方面要查证许可和转让的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和法律状态,确保知识产权的有效性,避免权利纠纷。另一方面要调查被许可方或受让方的实施意愿和实施条件,防止被许可方或受让方恶意申请许可或购买。
在许可或转让时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许可的方式、期限和范围。高校应全程监控许可或转让过程,包括合同的签署、备案、变更、执行、中止与终止,以及知识产权权属的变更等,预防与控制知识产权许可和转让过程的交易风险。
三、实施案例
某高校制定了专利的转让、许可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高校职务专利成果的许可和转让的定价方式与异议处理、协议签订和备案、利益分配等方面的要求。
例如,某高校“XX石墨烯的制备方法”成果完成人拟将成果涉及的数十项专利及专利申请权,通过协议定价方式转让给意向方企业。该完成人在提交给高校的转化申请中主动披露成果完成人之一是意向方股东,并有意任职意向方企业总经理。为确保交易公平、公正,公开、定价公允合理,该高校决定将该科研成果转化申请的定价方式由“协议定价”变更为“挂牌交易”,并在完成人所在单位、学校相关部门以及第三方技术交易平台公示;同时,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该成果的价值进行评估。最终成交价格提交校务会讨论审议通过后,完成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