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以致用 | 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取证之日还是鉴定侵权之日?

学以致用 | 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取证之日还是鉴定侵权之日?

一、案例编号

(2021)最高法知民终1327号

标准条款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

7.4.2 争议处理

a) 及时发现和监控知识产权被侵犯的情况,适时运用行政和司法途径保护知识产权。

本期导读

诉讼时效的存在是为了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权益,降低债务人预期的不确定性和整体的司法成本。一旦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的请求权行使将发生严重的障碍。由于法律对诉讼时效的时长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故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是每个准备维权的知识产权的权利人都必须高度重视的时间节点。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为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伤害之日,然而,由于专利侵权判断的高度专业性,即使权利人(发明人)也无法当场做出判断,故调查取证和做出侵权判断常常存在时间差。此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该如何计算呢?今天的案例或许能带给您一定的启发和警示——即使仅仅发现侵权的“可能”,在起诉理由充足的情况下也请千万不要犹豫。

二、判决书原文要点

背景信息

甲公司发现乙通讯店销售的一款自拍杆侵权了甲公司专利权,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乙通讯店停止销售该款自拍杆。为调查取证,甲公司请公证处的公证人员一同购买了该款自拍杆并在之后进行了侵权鉴定。

一审法院以甲公司购买自拍杆之日为诉讼时效计算起算点,认为甲公司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根据乙通讯店的请求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起诉。甲公司认为知道侵权的时间应为鉴定结果出具之日,故提出上诉。

三、裁定书(节选)要点:

本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问题是:甲公司的起诉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应当适用民法总则。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时效期间的起算需满足以下条件:1.权利客观上受到侵害;2.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3.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侵害人。本案中,乙通讯店销售涉嫌侵权的自拍杆的事实客观上存在。根据(2017)湘长宁证字第2121号公证书的内容,甲公司在2017年8月17日申请公证处的公证员随同其代理人将涉嫌侵权的自拍杆的购买过程和商品进行保全,该行为足以表明,甲公司当时应当知道购买的商品涉嫌侵权,其权利受到损害。甲公司使用银联卡支付货款取得的银联机打小票显示商户名称即为乙通讯店,亦足以说明甲公司购买涉嫌侵权的自拍杆当时应当知道具体侵害人。

因此,甲公司购买涉嫌侵权的自拍杆当天即2017年8月17日,已经满足时效期间的起算条件,本案的诉讼时效应当从2017年8月17日起算。原审法院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认定甲公司在2020年8月20日起诉已经超过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