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PLUS | 校标解读系列之有关“结题”条款的思考

标准PLUS | 校标解读系列之有关“结题”条款的思考

2020年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联合发布《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高校建设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提出试点示范高校应贯彻实施《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1-2016)国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强化知识产权全流程管理。为帮助高等学校和咨询机构掌握标准内涵和实施要点,中知公司公众号“标准PLUS”专栏特推出校标解读系列文章。

一、标准条款

7.1.4结题

结题阶段的知识产权管理包括:

a)提交科研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清单,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文字作品、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植物新品种、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

b)依据科研项目知识产权需求和目标,形成科研项目知识产权评价报告;

c)提出知识产权运用建议。

二、理解要点

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将该项目研究过程中形成的各类知识产权列出清单,确认科研成果是否符合项目委托方的相关要求,并将知识产权清单归档于科研管理部门。

同时,项目负责人还应依据科研项目知识产权需求和目标,从法律、技术、市场等角度对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报告。在上述工作基础上,项目组需根据科研成果的市场前景或预期社会效益,对于重要科研成果,提出知识产权后续转化运用的具体建议。

科研项目知识产权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文字作品、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植物新品种、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三、实施案例

某高校制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规定了项目结题阶段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组织项目成员根据项目完成情况编写《项目申请验收报告》,并向科研管理机构提交《科研项目成果知识产权清单》。

项目负责人依据项目知识产权需求和目标,编制形成《项目成果报告》,向科研管理机构进行报备,并对科研项目所产出的知识产权成果提出运用建议,由科研管理机构开展具体的知识产权策划推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