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PLUS | 校标解读系列之有关“实施”条款的思考

标准PLUS | 校标解读系列之有关“实施”条款的思考

2020年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联合发布《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高校建设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提出试点示范高校应贯彻实施《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1-2016)国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强化知识产权全流程管理。为帮助高等学校和咨询机构掌握标准内涵和实施要点,中知公司公众号“标准PLUS”专栏特推出校标解读系列文章。

一、标准条款

7.1.3实施

实施阶段的知识产权管理包括:

a)跟踪科研项目研究领域的专利信息、文献情报,适时调整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

b)及时建立、保持和维护科研过程中的知识产权记录文件;

c)项目组成员在发布与本科研项目有关的信息之前,应经项目组负责人审查;

d)使用其他单位管理的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时,应约定保护身份信息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和科学数据等内容;

e)及时评估研究成果,确定保护方式,适时形成知识产权;对于有重大市场前景的科研项目,应以运用为导向,做好专利布局、商业秘密保护等。

二、理解要点

项目实施阶段开展知识产权工作的主要目的在于跟踪并充分利用现有技术,及时掌握、评估、调整研发方向,规避知识产权风险,同时有效管理研究开发记录文件,确定有效的保护方式。

项目实施阶段,项目组应及时跟踪科研项目有关的专利信息、文献情报,一旦发现有与本课题研究内容有冲突或者影响研究结果的情况,要适时考虑调整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避免重复研究。

研究记录是体现研究过程的重要证据。项目组应及时建立并保管研究过程中的各种研究方案和实验记录,同时还应采取措施以防泄密。

项目组成员对外发布项目相关研究信息之前,应及时向本项目负责人报告。只有经项目负责人审查同意后的信息,方能对外发布。

对于研究过程中获得的研究成果,应及时开展评估,确定该研究成果应当在何时形成何种知识产权。对于重要研究成果,还要分析其是否有重大市场前景或社会效益,在此基础上,做好专利布局、商业秘密保护等工作,为研究成果后续转化运用奠定基础。

另外,如果在研究过程中使用了其他单位管理的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项目组应当与该设施仪器管理单位事先约定好知识产权保护事项,保护项目组项目人员身份信息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和科学数据等,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知识产权纠纷。

三、实施案例

某高校制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对项目实施阶段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规定如下:

在项目实施阶段,项目组知识产权工作人员要跟踪项目相关领域的专利、论文等文献情报,及时反馈至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根据上述情报确定研发方向是否需要调整,有效避免或降低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方案,统一拟定工作计划,并由项目组成员具体落实。项目负责人应按月召开项目例会,了解项目组成员任务完成情况,对照项目工作计划对月度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形成《项目例会纪要(记录)》。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组成员根据知识产权目标应及时汇报研究成果,确定保护方式,适时形成知识产权,同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建立、保持和维护科研过程中的知识产权记录文件。

项目组成员在发布与项目有关的信息之前,应按照项目信息披露审查机制的相关要求,填写《信息发布审查表》,经项目组负责人审查,形成项目信息审查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