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案例编号
(2020)最高法知民终1732号
标准条款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
7.3.1 实施、许可和转让
应编制形成文件的程序,以规定以下方面所需的控制:
b) 知识产权实施、许可或转让前,应分别制定调查方案,并进行评估。
本期导读
专利的特征之一是其权利有一定的期限,那么,当专利许可合同的有效期长于专利的剩余有效时长时,被许可方是否能够以“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为理由要求解除合同呢?今天的案例或许能够提供给您有益的启发。
二、判决书原文要点
背景信息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有关四件专利的许可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保证甲公司终生无偿使用所涉相关专利技术。后双方因合同履行发生矛盾,甲公司以该四件专利即将到期为由提出解除合同之诉。
三、裁定书(节选)要点:
本院认为,本案系专利许可合同纠纷,根据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以及查明的事实,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问题是涉案合同是否应当继续履行。
……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甲公司诉请解除合同,乙公司反诉请求继续履行合同,本案合同是否应当继续履行,应当依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
本案中,甲公司主张解除合同的理由主要是认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依据查明的事实,合同所涉“CCW钢丝网架板现浇混凝土墙体自保温系统”相关专利技术,均涉及建筑材料及施工方法。
……
甲公司上诉还提出,本案所涉专利均即将到期,合同约定其可永久使用构成欺诈,继续履行将显失公平。本院认为,本案所涉专利均即将到期的事实,在签订涉案合同之时就已经存在了,所有专利均存在有效期系专利法的规定,甲公司以其专业知识欠缺为由主张合同约定其可永久使用构成欺诈,与常理相悖,有违诚信,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况且,根据合同的约定,甲公司付全款后可永久使用的不仅是专利技术,还包括在上述专利技术基础上的再研发改进取得的升级技术成果,合同约定的对价是双方当事人对专利技术以及升级技术成果之期待利益的评估,继续履行并非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该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亦依法予以驳回。
由此,涉案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乙公司已依法许可甲公司实施涉案专利,甲公司应当承担继续支付价款等合同义务。原审法院据此判决驳回甲公司解除合同的诉请,支持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请,符合本案基本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