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以致用 | ​如何判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具有独创性

学以致用 | ​如何判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具有独创性

一、案例编号

(2019)最高法知民终490号

标准条款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

7.4.2 争议处理

b) 在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时,评估通过诉讼、仲裁、和解等不同处理方式对企业的影响,选取适宜的争议解决方式。

本期导读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对芯片、半导体产业的重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量与日剧增。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2020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显示,截至2020年底,我国共受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14375件,同比增长72.8%,予以登记公告并发出证书11727件,同比增长77.3%。可以想见,未来有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纠纷也将呈上升趋势。根据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的规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应具有独创性才能受到保护,今天的案例将为您阐明法院判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具有独创性的方法。

二、判决书原文要点

背景信息

本案为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20年十大知识产权案件这一。基本案情是甲公司认为乙公司侵犯了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双方围绕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否具有独创性展开诉辩。

三、裁定书(节选)要点: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独创性的含义

首先,布图设计保护的是三维配置,不延及思想等。条例第二条第二项规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下简称布图设计),是指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或者为制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第五条规定:“本条例对布图设计的保护,不延及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依据上述规定,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的是集成电路中元件和线路的三维配置。在体现布图设计的功能层次上由于不含有元件和线路的三维配置,不给予保护;在这个层次之下,独创性的体现逐步增强,对元件分配、布置,各元部件间的互联,信息流向关系,组合效果等可以给予保护。

其次,受保护的独创性部分应能够相对独立的执行某种电子功能。条例第七条第一项规定,布图设计权利人对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进行复制享有专有权。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的行为均构成侵权。由上述规定可知,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独创性,可以体现在布图设计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中,也可以体现在布图设计整体中。布图设计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均受法律保护,而不论其在整体设计中是否占有主要部分,是否能够实现整体设计的核心性能。如果一项布图设计是由公认的常规设计组合而成,则其组合作为整体应具有独创性。同时,依据条例第二条第一项规定“集成电路,是指半导体集成电路,即以半导体材料为基片,将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集成在基片之中或者基片之上,以执行某种电子功能的中间产品或者最终产品。”由此,如果权利人提出的是具有独创性的部分,则该部分应当能够相对独立的执行某种电子功能。

再次,应具有独创性。条例第四条规定:“受保护的集成电路应当具有独创性,即该布图设计是创作者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并且在其创作时该布图设计在布图设计创作者和集成电路制造者中不是公认的常规设计。受保护的由常规设计组成的布图设计,其组合作为整体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上述规定表明,独创性是布图设计受保护的前提条件。布图设计的独创性包含两层含义:自己设计完成;不属于创作时公认的常规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