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创新过程的知识产权管理》国家标准编制项目正式立项(计划编号20173974-T-463),成为首个与ISO国际标准同步制定的管理类国家标准。此外,由我国提出的ISO 56005《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国际标准草案也已经投票通过,即将正式发布。上述两个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参考了欧盟制定的CEN/TS 16555-4《创新管理 第4部分:知识产权管理》标准。本文将从知识产权管理与其他管理活动之间的关系的角度对CEN/TS 16555-4《创新管理 第4部分:知识产权管理》的内容进行简要介绍。
一、IP管理与创新管理
知识产权管理的目的是支持组织的创新战略,并保护由创新产生的成果。组织应持续监控知识产权管理过程,并与创新管理过程相互协同(具体过程见图1)。
从知识产权的角度看,知识产权管理包括通过对发明、商标、软件、专有技术和商业秘密等施以相应措施来确保组织的知识产权得到合法保护,并保留证明创新日期、贡献者及其相对贡献等的证据,从而在组织的权利受到挑战时能提供法律上可接受的创新证据。
从创新的角度看,创新既可能会导致积极的结果,即组织可以获得高度的实施自由;也可能导致消极的结果,即侵犯了其他组织的知识产权,此时需要确定基于知识产权法的应对策略,如为实现自由实施而对第三方知识产权开展的调查分析,或通过为其他组织制造法律风险来实现风险对冲。
图1:IP管理与创新管理过程的协同
二、IP管理与决策管理
组织应通过识别和跟踪知识产权来启动知识产权管理过程,然后就如何处理这些已识别的知识产权做出管理决策(见图2)。
图2:知识产权管理决策树
知识产权管理应就已识别的知识产权做出明确的决策,并采取一个或数个以下行动:
-确定已识别或披露的知识产权的性质和类别;
-识别对组织没有价值或不相关的知识产权;
-确定知识产权管理如何与推进组织战略保持一致;
-识别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潜在价值和风险;
-识别相关的现有技术和常识;
-确定是否侵犯了第三方知识产权或被第三方侵害知识产权;
-识别可能对第三方有价值并可能被出售或许可的知识产权;
-进行尽职调查并确定最佳行动方案;
-通过正式备案和注册进行保护;
-通过商业秘密保护;
-公开以防止第三方获得相应的知识产权。
三、IP管理与风险管理
组织应识别可能的知识产权风险,并将其作为组织风险管理系统的一部分。
组织对知识产权风险的识别和识别风险的管理应考虑:
-发现可能与组织活动重叠的新专利,并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予以反对,或采取任何适当的措施(许可、技术指导等);
-进一步分析关键威胁,向风险管理人员提出建议,制定符合本组织风险管理准则的,对第 三方索赔要求的审查和适当的应对措施;
-对第三方侵权行为实施调查的流程。
四、IP管理与战略情报管理
知识产权管理应有助于组织的战略情报管理,并通过以下方式实现:
-定期监控在预先确定的领域新公开的知识产权或知识产权申请;
-利用专利数据库、学术出版物或其他数据库,对特定领域的竞争格局进行分析,以识别竞争对手或创新机会;
-在交易、合作、外包或与其他战略决策的背景下,将组织自身的投资组合与第三方的投资组合进行比较。
五、IP管理与外部协作管理
随着协同研究项目、联盟和开放创新的日渐普遍,组织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在创新过程开始之前与其他各方建立机制协商其知识产权地位。
对特定知识产权,在确定保护和利用的最佳行动方案之前,组织应通过保密和其他安全措施,尽早对其潜在的创新成果和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另外,为规避风险,知识产权部门还要参与组织所有涉及知识产权的合同的起草,尤其是组织与员工、顾问、分包商、供应商和客户的合同。
六、IP管理与财务管理
组织应根据投资政策和对知识产权组合进行有效管理的财务要求,为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分配适当的预算,并定期监控与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及其活动直、间接相关的支出。组织应预见为应对第三方知识产权纠纷带来的额外成本。组织应评估因诉讼、许可或其他应对措施而产生的任何可能支出或预期赔偿。
某些情况下(如预算限制、技术策略或区域差异、从市场或国家撤出、合并和收购等),组织应考虑在必要时选择剥离特定的知识产权,并将被保持或保留的知识产权作为确保组织投资获得充分回报的积极工具。
构建知识产权组合时,组织应对潜在知识产权进行投资收益分析,包括创新成本核算;知识产权对组织业务规划的影响(如市场份额、利润、风险、机会、对投资者的吸引力)。知识产权组合建立后,组织还应对知识产权组合价值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