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7年,《创新过程的知识产权管理》国家标准编制项目正式立项(计划编号20173974-T-463),成为首个与ISO国际标准同步制定的管理类国家标准。此外,由我国提出的ISO 56005《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国际标准草案也已经投票通过,即将正式发布。上述两个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参考了欧盟制定的CEN/TS 16555-4《创新管理 第4部分:知识产权管理》标准。本文将对CEN/TS 16555-4《创新管理 第4部分:知识产权管理》的内容进行简要介绍。
一、构建知识产权组合
为适应特定的产品领域、协作活动以及每个领域所需的保护,组织应为每项创新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组合进行定制化构建。
1、在全球层面构建知识产权组合
组织应决定如何在全球层面处理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管理的结构——适当的结构有助于实现预定的目标(含成本管理、专利质量、遵守交付周期、财务和财务优化等)。可以选择的结构类型包括:管理一个或多个集中结构(控股公司、资产运营公司、知识产权服务公司等)或分支机构内的分散结构;内部管理和部分外包管理等。
2、在组织层面构建知识产权组合
组织应定义与每项创新或新技术相关的流程,以便评估:投资创造自有知识产权或获得第三方权利许可的有效性;授予许可或转让知识产权的机会,或任何其他增值方法;签订交叉许可协议时的方法。
二、分析潜在知识产权
组织应从创新质量、法律、财务等角度,对潜在的知识产权进行分析。
1、分析潜在知识产权的创新质量
组织应考虑创新所产生的产品和服务的类型,创新在技术、经济、商业和战略优势方面的优势和劣势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机会(许可、对规范和标准的贡献/认可等)和威胁(开发自由、市场成熟度等),以确定潜在知识产权的创新质量。
2、分析潜在知识产权的法律策略
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组织应进一步根据创新类别(如根据产品线分组的创新)创建一个矩阵,根据潜在知识产权的性质、保护期限、地理范围等,提出适当的法律保护建议,以获得最佳的创新价值提升。
3、分析潜在知识产权的财务影响
组织应根据潜在知识产权对组织业务规划的影响,例如成本性质、估算方法,创新的开发、制造、营销和生命周期的后续变化和必要的适应,市场份额、利润、风险、机会、对投资者的吸引力、投资收益分析等因素,确定潜在知识产权对组织的财务影响,进而根据知识产权的生命周期阶段(申请、延期、放弃等)的投资,综合参考技术、产品和市场生命周期阶段,建立定期审查的时间规划。
三、利用知识产权组合
组织应该决定如何利用已形成的知识产权,并选择合适的业务模式。
1、直接利用知识产权组合
直接利用指通过对受保护的创新的产品和服务实施的传播(实施专利技术的产品营销、作品出版、品牌营销)利用获得直接的利益(专利、版权、商标等)。
直接利用既可能服务于“防御性目标”,例如组织通过尽早保护其创新以避免第三方在组织之前对相同或者近似的创新成果实施保护,从而最终阻碍组织实施创新的自由;也可能服务于“攻击性目标”,例如组织通过独占知识产权来禁止第三方使用类似的产品和服务。
2、间接利用知识产权组合
间接利用包括通过第三方的潜在利用获益,例如在明确界定的产品和市场上授予使用知识产权的许可;或通过将知识产权许可进一步让与第三方,以换取收益(攻击性目标)或换取属于第三方并影响组织的知识产权许可(防御性目标),后一种情况通常被称为“交叉许可”。
3、获得第三方知识产权
组织如果决定执行特定的知识产权战略,如加强或放弃技术领域、产品(细分市场),增强或放弃研发或特定领域的设计能力,执行特定的品牌战略,执行特定的现金流战略等,可考虑通过改变知识产权的所有权状态以增加或减少相应的知识产权资产范围。此时,组织可能采取的行动包括:
(1)增加知识产权范围
组织可考虑完全获得知识产权或来自第三方的许可知识产权权利(购买许可)。此时,组织应该确保现有技术的开发自由,并在内部资源效率低下的领域、产品(市场领域)达到临界质量,以确保内部创新的成功。根据战略的关键程度,组织可能需要具有排他性的知识产权许可,以有效保护所涉及的领域或产品(市场)。这种情况下,组织需要开展与收购有形资产同等水平的初步尽职调查。
(2)减少知识产权范围
组织若欲将现有的知识产权转让给其他实体,如分拆的初创企业、合资企业、外部第三方(许可),或与金融合作伙伴一起将现有资产货币化(将如知识产权作为贷款抵押品,将知识产权转化为股权债券等)。此时,组织应考虑两种策略:一是在战略转变和投资组合优化的背景下,剥离或重新分配那些不能支持可行的战略或不再享有竞争优势的无形资产;二是组织明确增长目标的背景下,利用知识产权作为谈判工具,为衍生产品或合资组织提供潜力资产,或进行前期投资,以提高市场接受度和利益相关方对技术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