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以致用 | 专利侵权案件中裁定侵权所获得利益考虑的因素

学以致用 | 专利侵权案件中裁定侵权所获得利益考虑的因素

一、基本信息

案例编号

(2020)最高法知民终799号

标准条款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

7.4.2 争议处理

b) 在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时,评估通过诉讼、仲裁、和解等不同处理方式对企业的影响,选取适宜的争议解决方式。

本期导读

本月17日,新修订的《专利法》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本次修订中,保留了当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时,人民法院可以对赔偿费用进行裁量的规定。那么人民法院在对侵权赔偿额度进行裁量时会考虑哪些因素呢?学以致用将为您呈现。

二、判决书原文要点

背景信息

某经销部销售的商品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甲公司将某经销部诉至法院并提出赔偿要求。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状况、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时间等因素,确定某经销部应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00元。某经销部认为赔偿额度过高,于是提出上诉。

三、裁定书(节选)要点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一)某经销部是否具有合法来源;(二)原审判赔金额是否过高。

(一)某经销部是否具有合法来源

……

(二)原审判赔金额是否过高

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状况、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时间等因素,确定某经销部应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00元,但原审判决主文第二项认定某经销部应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本院应予纠正。

在侵权诉讼中,为了进一步提高损害赔偿计算的合理性,在确定实际损失或侵权所得的赔偿数额时,人民法院可以在一定事实和数据基础上,根据案情运用裁量权确定计算赔偿所需的其他数据,确定公平合理的赔偿数额。根据上述方法酌定的赔偿数额,可以不受法定赔偿最高或者最低限额的限制。某经销部上诉主张原审判赔金额过高,应予以降低。

本案在权利人未举证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裁量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1)侵权行为的性质。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应区别侵权行为的性质,合理确定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重点加强对侵权源头环节制造行为的制裁力度。本案中根据公证书记载的某经销部给顾客出具零售销售单的事实,可以认定该经销部是实施销售侵权行为的零售商。

(2)涉案侵权产品的价值和侵权获利情况。根据侵权产品价值高低、销售量大小等,确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某经销部出具的销售单中载明的售价为25元,且某经销部作为个体经营户,其经营规模小、销售数量较少、面向的消费者受众范围小,根据上述事实,可以认定涉案侵权产品价值较低,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较少。

(3)侵权人的主观恶意和侵权情节。如果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侵权人属于故意侵权、重复侵权,或者存在侵权规模较大、持续时间较长等侵权情节,应当加大赔偿力度。本案中,某经销部作为个体经营户,其经营规模小,甲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某经销部存在故意侵权、重复侵权的行为,因此,可以认定某经销部仅仅是普通销售侵权。

(4)权利人在关联案件中的整体获赔数额和合理维权开支情况。对于权利人提起多起关联案件的,应当坚持总量分析、个案衡量,综合考量专利权人在全国不同地区因侵权行为的整体获赔能否弥补其总体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开支。既要让侵权人付出侵权代价,也要避免损害赔偿叠加导致权利人多重得利。本案中甲公司并未提交律师费及公证费、差旅费发票,虽其确有律师出庭、公证取证等支出,但鉴于甲公司在全国各地已就涉案专利提起批量诉讼,其相关合理开支应根据批量案件综合考量。

(5)侵权人所处区域的经济发展情况和侵权人自身的经营状况。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侵权人所处区域的经济发展情况、侵权人自身的经营状况可以作为确定侵权获利和赔偿数额的考虑因素。本案侵权行为发生地在我国中部地区的山西省阳泉市,侵权人只是从事零售业务的个体经营户,经营规模小,销售量非常有限。

综上,本院根据现有证据,综合考虑侵权产品利润微薄、侵权主观恶意不大、侵权人经营规模小、侵权情节较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等实际情况,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为基础酌定2000元赔偿数额。原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较高,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纠正。

需要强调的是,坚持严格保护是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基本定位,根据专利权的创新程度高低、侵权行为情节轻重等,合理确定保护范围和保护强度,实现科技成果类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和强度与其创新高度和贡献程度相适应,达到鼓励创新,制裁故意侵权,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的目的,是落实严格保护的应有之义。

为了从源头上遏制侵权现象,人民法院应积极引导权利人从侵权产品的制造环节制止侵权行为。在甲公司依据涉案专利对制造者提起的(2020)最高法知民终357号案件中,本院依法对该案中侵权情节严重的制造者在法定赔偿的最高限额确定赔偿数额。而对于权利人在全国范围未经警告即针对众多零售商提起的系列诉讼,则要区别零售商的侵权情节,合理确定侵权人承担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