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 | 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歧视性要求的应对战略

观点 | 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歧视性要求的应对战略

  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定义,标准是在一定范围内的最佳秩序,是经协商一致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可供共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专利,尽管是私有权利,但是当其与标准结合形成标准必要专利(SEP)之后,就被赋予了规范性、强制性和公益性,也即,专利一旦成为标准,专利权人若通过抬高许可费或采取歧视性许可获取额外暴利,就应受适度干预。一般情况下,标准化组织的知识产权政策会要求在公众的标准化需求、保护合理竞争秩序和防止专利权人滥用权利之间寻求平衡,这种平衡多体现为“FRAND”原则,即“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
  然而,企业的逐利本性使其对“FRAND”原则具有天然的排斥性,尤其当企业在行业内拥有垄断性优势时,更易有意或无意地“遗忘”这一原则,此时,虽然居于弱势一方的企业可以通过司法救济排除垄断企业的歧视性做法,但其过程不仅十分艰难且困难重重。本系列文章将从两个角度探讨企业在战略层面如何应对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歧视性要求。
下篇
组建产业联盟,构建专利池
  前文说到企业要应对标准必要权利人的垄断行为,应首先练好内功。然而,由于历史原因,很多权利人往往也是业内的巨无霸,新兴企业单打独斗往往独木难支。此时,若能建立以技术标准和专利许可为纽带的专利联盟,形成专利池,可以优化整合联盟成员知识产权资源,提升联盟成员的市场竞争力,提高共同抵御风险能力,有效应对来自巨无霸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威胁。
  因此,专利池的管理及运营与联盟成员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联盟成员对入池专利的选择及其专利价值的评估应格外注意;同时,专利池的扩充及其运营效益分配、入池专利的标准化及其产业化以及由谁负责专利池组建、管理、运营也应排在联盟成员考量清单的前排位置;另外,专利池带来的垄断风险、联盟成员内部关系的协调以及专利池的组建方式等也是专利池管理运营的重要考虑因素。
  在构建专利池的过程中,企业首先应考虑自身拥有的专利能不能被纳入池内,及入池后专利处于什么地位;成池或入池后,企业应立足于行业的未来发展方向运营和扩充专利池,并探索将池中专利产业化、标准化。
  在内部关系处理上,成员企业应以坦诚开放的心态持续分享专利技术,促进专利池的稳固和不断扩充。专利池运营起来后,成员需信守商业承诺,主动履行“建池协议”确定的权利义务,如遵守专利交叉许可协议的范围、期限,及时缴纳专利维护费、诉讼费和专利池管理费等。需注意的是,专利池涉及横向联合,极易滋生垄断,所以,专利池成立之前,成员有必要进行反垄断调查评估并提前做好相应预案。
  最后,要构建“过硬”的专利池,提高专利池运营效益,不仅专利池中要拥有行业核心专利,其运营者也要有能力制定、掌握及熟练运用相关的制度,包括:专利许可制度、必要专利评估制度、垄断预警和反垄断审查制度、联盟成员内部协调制度和纠纷解决制度、专利池更新扩充制度。
  在构建专利池之外,专利联盟还可以根据联盟成员的集体意愿开展多方面的研究工作,以满足成员的发展需要。有研究表明:通过开展专利联盟的专业问题研究和创建联盟专利信息复位平台,可以对产业信息资源进行有效整理、加工、分析和预警,指导联盟成员进行专利布局,节省研发投入资金和时间,降低成员企业的经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