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定义,标准是在一定范围内的最佳秩序,是经协商一致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可供共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专利,尽管是私有权利,但是当其与标准结合形成标准必要专利(SEP)之后,就被赋予了规范性、强制性和公益性,也即,专利一旦成为标准,专利权人若通过抬高许可费或采取歧视性许可获取额外暴利,就应受适度干预。一般情况下,标准化组织的知识产权政策会要求在公众的标准化需求、保护合理竞争秩序和防止专利权人滥用权利之间寻求平衡,这种平衡多体现为“FRAND”原则,即“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
然而,企业的逐利本性使其对“FRAND”原则具有天然的排斥性,尤其当企业在行业内拥有垄断性优势时,更易有意或无意地“遗忘”这一原则,此时,虽然居于弱势一方的企业可以通过司法救济排除垄断企业的歧视性做法,但其过程不仅十分艰难且困难重重。本系列文章将从两个角度探讨企业在战略层面如何应对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歧视性要求。
上篇
练好内功,以标准专利对标准专利
要应对标准必要专利及其权利人,企业应首先练好内功,即企业自身应先拥有一定的标准必要专利或至少拥有一定的专利。但是,练什么样的内功,却应该因企而异:
对大型企业和技术研发实力较强的企业而言,应探索将专利形成系列,并在形成系列的基础上,将标准建设纳入到企业的技术体系建设之中,树立“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的工作理念,对技术标准与专利联合管理,利用已形成的专利链的技术优势,积极参与到技术标准的制定中,使企业在国内外的市场竞争中获得更大优势。
对中小型企业而言,专利形成系列的难度较高,企业可通过集中持续加大某一项技术或产品创新的投入,使该项技术或产品的相关专利在申请数量上和质量上获得显著提升,并尽可能使其中质量较高的专利形成本企业的核心技术专利链。同时,中小型企业应注意培养企业员工标准意识和培育专利管理人才,利用产品线集中、身段轻的优势,依托更高的技术标准来推动企业的技术进步,实现技术标准和创新的互促发展和良性循环,从而逐步提高企业在面对大型企业时的竞争力。
在具体的研发过程中,不同规模的企业均应尽早引入专利战略和技术标准:在研发初期,企业应充分利用专利文献及标准文献,提高研究开发的起点,做好研发规划和技术路线预测,准确把握本行业的技术发展及技术标准形成方向,使研发工作与其保持一致,使可以成为技术标准的专利及时转化为标准。同时,企业需进一步规范专利技术的许可转让制度和流程,做好标准有关专利的开发、许可和实施的各个环节标准化、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