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 | 加快推进立法 保护传统中医药知识

观点 | 加快推进立法 保护传统中医药知识

  中医药是我国经过几千年的研究、传承、应用和创新的成果。这些成果既有现代社会中的经济因素,更有丰富的传统文化因素。在经济全球化中,这些因素正逐渐被弱化,同样面临新时代的传承、创新、应用和保护的压力,如何更好的利用这些因素,为现代社会发展作出新的贡献。笔者建议应该立法予以保护我国传统知识,在针对中医药的保护中,建议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从整体角度看待中医中药
  中医药经过几千年的发展证明,中医、中药是一个整体。弃医存药、弃药存医都是一种盲目行为,难以获得成功。中医理论上的发展,对中药的应用能起到有利的支撑作用,中药的发展对中医的认识会更深刻,更全面,二者相互依存,不可偏废,没有中医理论的指导,中药可能无法正确应用。
  中医中药历尽几千年的传承和发展,形成了完整的理论体系和应用体系。理论方面,早期吸收了一些朴素的唯物辩证法,如阴阳五行学说,后期随着中药(含植物药、动物药、矿物药)的运用,在长期的摸索实践过程中,不断积累了对人类疾病发生、发展及其预后的知识,通过摸索、认识和掌握大量中药的运用,促进和发展了中医理论。在解释一些疾病现象时,也逐步淘汰了一些如阴阳五行学说中的部分学说,增加了对气、血、津、液的认识等等。通过对疾病的治疗,对中药药性、药理、方剂组成和临床应用的认识,辩证施药的能力也有了极大的提高。道地药材的产生与应用,部分药材的炮制、精炼,药物的合理配伍并组成具有特定功能的方剂,都是一种长期摸索、经验积累的成果,在今天都属于智慧财产。废弃汉方医,在日本现代医学盛行时也是经历过的,后来随着疾病谱的改变,化学药物的副作用等等原因,认识到流散在民间的汉方医能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后,汉方医又重新回归社会,但仅仅是利用先进的制药技术,制造了一些汉方药被日本政府认可而已,由于中医理论的限制,至今没有任何突破。
  所以,中医药的生命力在于中医理论和中药的有机结合,才更有利于中医药服务于人类健康。作为传统知识的一部分,对中医和中药的保护应有整体观。
  二、从全球角度看待产业利益平衡
  中医药作为传统知识,就在于其历史悠久,同时具有很高的应用价值和商业价值。但碰上现代的知识产权需要保护时,有点不知所措,特别是涉及到多方面的利益冲突时,对传统中医药知识的保护就显得非常重要。首先,由于历史的原因,传统中医药知识被扩散到周边国家,其中有些是近代殖民掠夺式的扩散。这种被扩散是不符合现代文明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其次,传统中医药知识具有很高的应用价值和商业价值,无论保护与否,结果都会直接涉及到经济利益。最后,就是对传统中医药知识的不当占有和不当应用,造成的不公平现象越来越严重,影响传统中医药知识的传承、创新和发展。一方面是发达国家利用其先进的技术对传统中医药知识进行无限制、无任何约束的开发利用。另一方面,通过打压、弱化传统中医药知识,对传统中医药知识的传承和发展构成威胁。
  因此,保护传统中医药知识产权时,须充分考虑到国与国之间的利益冲突;继承、创新和发展之间的冲突;传统中医药知识拥有者(即主体)和受用者(即客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等等。在依靠国际上对传统知识保护的基础上,确立国内对传统中医药知识保护的法规。
  三、通过系统化立法更新并健全现有制度
  提高引导产业链、价值链和供应链运作的意识,根据科研、产业发展方向提前策划专利布局策略;强化专利和不同类型知识产权协同作用,增强科研成果保护效力。将知识产权检索、分析和评估工作贯穿科研项目立项、执行、监督、验收全过程以及科研成果实施、许可、转让、作价投资等运营活动。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在科研项目各阶段和成果转移转化中的参考、引导性作用,引导科研人员创造有生存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知识产权成果。
  可以对传统中医药知识进行保护的制度很多,但大多数是对创新成果的保护。一是有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商业机密,如对“云南白药”工艺配方的保护。二是通过专利保护药物的产品、制备方法、用途和加工技术及其创新。三是保护没有受到专利保护但已有相关部门批准生产销售的中药品种。四是通过运用《商标法》相关规定保护蕴含传统医药知识的品牌(如云南白药),分支相关知识的流失。五是通过《著作权法》和相关学术团体对涉及中医药理论和应用的文献资料进行保护。六是利用与自然资源保护相关的法律和机构,保护传统药用植物的新发现品种,或通过特定方法选育的新品种。七是对道地药材的原产地理标志保护。
  以上保护制度重点在于保护技术产品、制备方法和用途。著作权保护含有一些中医理论研究成果。在对中药产品的保护方面,对有历史文献记载的中药品种和现代研究创新的中药品种,都有专门的法规保护,如专利或中药新品种保护或新药保护等等。这也体现了一个很不正常的现象,保护传统中医药知识,法出多门,各自为政。
  目前,国际上对传统知识的保护仅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如生物多样性公约有国家主权、知情同意、惠益分享的原则;TRIPS协议中的不歧视原则等等。还有一些如印度、秘鲁等发展中国家,针对国际上缺乏保护传统知识的法律法规,专门制定了保护国内传统知识的法律,弥补了一些国际上相关保护传统知识法律法规的不足,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发达国家对他们国家传统知识的不当占有和利用。
  四、保证中药创新的可持续发展
  做到人员落实、任务落实、责任落实,保证管理到位。加强专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建设,提高人员业务素质,提高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水平。
  保护的目的,是要更好的继承和发展,除了利益均衡方面的考虑外,也需要考虑继承、发展与创新。
  首先,充分考虑传统中医中药的经济价值、文化价值和商业价值,保持高度的完整性、客观性和广泛性,作为卫生资源,发挥应用价值。其次,充分考虑传统中医药知识的传承、发展和创新。在保护传统中医药知识的同时,也要能使这些知识有更好的传承、发展与创新环境,在公平、公正的条件下良性循环。再者,充分考虑国内外对传统中医药知识的不当占有,只有通过立法来制止这种不当占有,或不公平的价值体现和市场体现。然后,对于专利保护,其审查应另辟蹊径,至少不能完全按照化学药物管理模式审查,而要充分考虑传统中医药在符合中医药基本理论指导的前提下,以促进传统中医药不断创新为目的建立相关专属保护制度。最后,充分考虑传统中医药知识的人才培养,这是传统中医药知识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证。
  总之,传统中医药知识的保护,应根据现有国际上对传统知识保护的规定,结合国内外对传统知识保护的现状,本着有利于传承、发展和应用的原则,促进和繁荣传统中医药知识为宗旨,制定合适的传统知识保护法,使传统中医药知识不仅为中国人民的身体健康,也为世界人民的身体健康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