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东莞市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办法》,在其附件2《东莞市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 知识产权战略专题项目实施细则》第二章第四节“知识产权管理类资助”中明确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资助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并获得《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GB/T29490)认证的企业、 在本市获得《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0)或《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1)认证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高校院所(以上简称“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或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实施《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 56005)》国际标准并完成创新与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分级评价的 企业;
2、申报该项目时,贯标企业、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和高校院所拥有专利数量符合当年申报指南规定条件。
对资助奖励方式与额度的规定如下:
1、对符合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贯标资助条件的企业、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和高校院所,按其实际发生的初次认证费用,每家给予不超过2万元资助;已经完成“初次认证、监督审核至再认证”首个贯标认证周期的,按其实际发生的监督审核、再认证费用,增加不超过3万元资助。
2、对实施《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56005)》 国际标准并完成创新与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分级评价的单位,评价结果为一级(初始级)、二级(过程级)、三级(项目级)、四 级(系统级)、五级(生态级)的,每家分别给予不超过6万元、 8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得奖励后获评更高级别的,按不超过上述标准追加差额奖励。
来源: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