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案例编号
(2021)最高法知民终2298号
标准条款
《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 要求(GB/T 29490-2023)》
8.2.5 销售和售后
c)建立产品销售市场监控程序,采取保护措施,及时跟踪和调查相关知识产权被侵权情况,建立和保持相关记录。
8.2.6 合同管理
f) 开展销售活动时,宜在合同中明确保密、知识产权权属、许可使用范围、侵权责任承担等。
本期导读
软件公司登记软件著作权、开展线上业务,不可避免要将软件源代码存储于第三方服务器或进行一定程度的公开,此时被视作公司技术秘密的软件源代码是否因为登记或者存储而失去了保密性从而不能作为商业秘受到保护?本案或能带给您有益的启示。
二、判决书原文要点
背景信息
甲公司开发了某软件,涉及20个技术点的962个源代码文件。
2018年10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源代码使用许可合同》,乙公司获得某软件源代码的非专有、不可转让的使用许可。
2018年12月31日,乙公司员工在Github上公开披露了某软件的源代码,该源代码包含了乙公司和丙公司(案情发生时为乙公司的关联公司)的信息。
甲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要求乙公司、丙公司对甲公司商业秘密(软件源代码)泄露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三、判决书(节选)要点:
关于甲公司对主张的涉案962个源代码文件是否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权利人为防止商业秘密泄露,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以前所采取的合理保密措施,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相应保密措施。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的性质、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保密措施与商业秘密的对应程度以及权利人的保密意愿等因素,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
现有证据表明,甲公司对内与员工签订了保密协议,约定了员工的保密义务,同时对某软件源代码的管理采用VPN统一安全授权、SVN账号密码加密授权,账号密码每人唯一,正常登录VPN后,方能使用SVN账号密码登录;
对外,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涉案合同中约定了对包含授权软件源码的U盘进行加密及双方对对方标有“保密”字样的信息进行保密的义务,并在交付给乙公司有客多小程序源代码时,使用了加密U盘,故应当认定,甲公司已对涉案软件源代码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
乙公司、丙公司主张根据甲公司提交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可证明软件发表就已经公开全部技术秘密,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登记的客体是软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时所登记的源代码并非全部源代码,并不会导致甲公司本案中所主张的相关技术信息被公开。
乙公司、丙公司另主张甲公司将涉案软件源代码存储于阿里云服务器,但并未进行IP及设备限制,其保密措施不到位;但登录阿里云服务器需要账号密码,将涉案软件源代码存储于阿里云服务器,并不意味着该源代码处于社会公众可任意获得的状态。
故乙公司、丙公司关于涉案技术信息未采取合理保密措施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