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案例编号
(2021)最高法知民终2380号
标准条款
《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 要求(GB/T 29490-2023)》
8.2.5 销售和售后
c) 建立产品销售市场监控程序,采取保护措施,及时跟踪和调查相关知识产权被侵权情况,建立和保持相关记录。
本期导读
《专利法》规定了侵害专利权的赔偿数额和计算方法。那么,如果专利权人的专利名称和编号被他人冒用,即专利标记权受到侵害,是否仍适用《专利法》中规定的赔偿数额及计算方法?本案或能带给您有益的启示。
二、判决书原文要点
背景信息
甲公司是实用新型专利“一种自挤水平板拖把”的专利权人,前述专利的专利号为201420624XXXX。
姚某在某电商平台销售平板拖把,销售页面展示有产品图片、单独购买39.9元、发起拼单29.9元、已拼10万+件等信息,并展示“专利产品防伪必究”“自挤水平板拖把专利号201420624XXXX”等字样。
甲公司以姚某假冒专利为由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姚某构成假冒专利,按照专利法(2008年版)第六十五条判决姚某赔偿甲公司10万元。
三、判决书(节选)要点:
关于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了侵害专利权的赔偿责任。假冒专利的行为并非侵害专利权的行为,故不能适用专利法第六十五的规定计算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原审法院依据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计算侵权赔偿数额系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本案中姚某被诉假冒专利的行为,不仅仅在其销售网页标注涉案专利号,亦标明了专利名称“自挤水平板拖把”,并标明“专利产品防伪必究”,侵害了甲公司就涉案专利享有的专利标记权,可能使相关公众对涉案产品产生其相关技术是专利技术的误认,造成相关购买者的混淆,并进而侵占甲公司的市场空间,必然会给甲公司造成损失,其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姚某另案侵害甲公司“拖把(FC-44)”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又假冒甲公司的涉案专利,侵权主观故意明显。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法第十五条规定了承担侵权责任的主要方式。该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本案中甲公司未证明其实际损失以及姚某因侵权行为不当获利的情况,市场价格亦难以准确确定,但在案证据显示,涉案产品的销售单价为29.9元至39.9元,依据其销售网页显示销售量超过10万件,虽然该销售数据可能不尽准确,但亦可见其涉案产品销售额较大,给甲公司造成的损失也应较大。综合案件具体情况,本院酌情确定姚某应赔偿甲公司10万元,鉴于原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总额亦为10万元,因此本院不再作调整。
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本院已认定姚某所实施的被诉行为构成假冒专利,本院将在本案终审判决后将违法行为线索移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其依法追究姚某的相应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