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闫飞专利代理人、全国专利信息实务人才、IPMS审核员安徽知问律师事务所
最近,故宫“俏格格娃娃”事件可谓是闹得沸沸扬扬,网上争论较多,有说侵犯专利权的、有说侵犯版权的,众说纷纭;还有专业人士站出来“一本正经”说“企业以后所有的产品包括采购的产品都要请专业律师做一个知识产权法律分析报告才能销售或者采购”,之前笔者参加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审核工作IP负责人来电咨询,从该事件,怎么看企业的知识产权风险管控,主要是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从采购的角度来说,企业是否需要做到每个采购的商品及零部件都要进行进行知识产权分析?
笔者先借助《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以下简称标准)来说起(笔者自认资历尚浅,所以拿凝聚了很多知识产权专业人士的心血标准挡刀),标准的8.3采购规定:采购阶段的知识产权管理包括:a) 在采购涉及知识产权的产品过程中,收集相关知识产权信息,以避免采购知识产权侵权产品,必要时应要求供方提供知识产权权属证明;b)...; c) 在采购合同中应明确知识产权权属、许可使用范围、侵权责任承担等。从故宫博物院的声明中可以看出,故宫博物院应该是比较有风险意识的做到了a)条款,要求娃娃身体供应商提供了知识产权权属证明,但是从风险的角度来说,似乎c) 条款故宫博物院没有做到位,声明中没有提及这个约定,所以我们姑且认为没有;但是如果故宫博物院做到了标准8.3的a)、c) 两个条款,是否就够了呢?笔者认为,在能保证其中山的该供货商在遇到知识产权纠纷有足额的赔偿能力的情况下,做到以上两点不是风险最小的方案,但是确实是对企业来说最划算的处理方案,因为如果企业每个采购产品都进行检索分析,工作量太大,例如一辆汽车可能有4万多个零件,一般企业企业缺乏如此多的专业人士,而如果委托专业机构出具报告,成本过高;所以企业要根据自己的实力和产品未来市场情况平衡具体做法。我想着也是标准为何不要求采购产品做检索的原因吧。
第二,关于是否侵权,是否侵权的讨论网上主要是围绕在两方面
一方面是说专利权,笔者简单进行了检索,分别以申请人为“株式会社アゾンインターナショナル”和“AZONE INTERNATIONAL KK”进行了检索(注,这种检索容易漏检,实际工作中不建议采用),只检索到一篇专利,其内容如下图:
该专利并没有进入中国,所以从专利的角度来说,故宫博物院可以舒展一口气。
另一方面,关于版权,更多的人问是否侵犯实用艺术作品的权利,我国有没有实用艺术作品的权利的规定,关于这一点,国务院曾于1992年颁布《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赋予外国实用艺术作品自完成起25年的保护期,但仅适用于保护外国作品。株式会社アゾンインターナショナル从1997年就开始生产人偶娃娃,所以想确定其实用艺术作品的权利是否在国内得到保护,也可以进行深挖其完成时间。
第三,故宫博物院直接采用下架、召回产品和重新开模的做法是否可取?
表面上看,这种做法好像是在尊重别人的知识产权,但是注意关键点——烧钱啊。从这点可以看出,故宫博物院的处理措施很慌乱,如果按照标准的要求:7.4.2 争议处理规定:应编制形成文件的程序,以规定以下方面所需的控制:a)...;b) 在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时,评估通过诉讼、仲裁、和解等不同处理方式对企业的影响,取适宜的争议解决方式。其中重点在于,①程序,故宫博物院应该制定一个出现纠纷的处理程序文件,后续出现纠纷让负责人知道按照什么程序来走;②取适宜的争议解决方式,企业应该根据自己是事件的实际情况来选择合适的处理方式,这点可以通过专业人员来配合处理或者出具意见。从企业角度来说,笔者不建议企业采用“故宫博物院这种一言不合就召回、重新开模的烧钱方式”。当然了,土豪公司可以跟进。
ps:从另外一个角度,如果故宫博物院的做法是作为一种影响手段,则另当别论。
综上,企业管理中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最合适的处理方式,当然了,提前做好风险预案,能减少出现问题的不少失误。
以上文章转自IPRlearn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