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以致用 | 如何理解“最大合理解释原则”

一、案例编号

(2019)最高法知行终61号

标准条款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

8.2 研究开发

研究开发阶段的知识产权管理包括:

a) 对该领域的知识产权信息、相关文献及其他公开信息进行检索,对项目的技术发展状况、知识产权状况和竞争对手状况等进行分析;

b) 在检索分析的基础上,制定知识产权规划;

本期导读

最大合理解释,即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应当基于权利要求的文字记载,结合对说明书的理解,对权利要求做出最广义的合理解释。那么,这里的“结合”应该如何理解,“最广义”的边界又在哪里?或许本案能带给您有益的启发。

二、判决书原文要点

背景信息

联影公司申请了名称为“平面回波成像序列图像的重建方法”的发明专利。专利号为201310072198.X,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5月13日。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平面回波成像序列的图像重建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获取平面回波成像数据Si,并同时采集三条没有经过相位编码的参考回波信号R1、R2、R3,所述三条参考回波信号分别为偶信号、奇信号以及偶信号;

通过所述参考回波信号计算出需要对所述平面回波成像数据进行校正的参数;

……

西门子公司认为此项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并向当时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用以证明其不具备新颖性的对比文件,但复审委员会没有支持西门子公司的主张。后西门子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后认为,各方争议集中于如何解释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计算”。西门子公司主张,根据最大合理解释原则,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计算”应解释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理解的通常含义,即由已知量算出未知量,而不应限制其具体中间过程。国家知识产权局和联影公司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计算”应解释为不损失相位以及其他信息的直接计算方式,对比文件1是将S1+S3平均后损失某些信息的间接计算,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直接计算方式,故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

三、判决书(节选)要点: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本专利权利要求1、2是否具备新颖性,具体为如何解释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计算”……

(一)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2是否具备新颖性

……

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新颖性,各方争议集中于如何解释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计算”。西门子公司主张,根据最大合理解释原则,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计算”应解释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理解的通常含义,即由已知量算出未知量,而不应限制其具体中间过程。对比文件1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均是对采集的三个参考回波信号进行计算以得出校正参数,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国家知识产权局和联影公司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计算”应解释为不损失相位以及其他信息的直接计算方式,对比文件1是将S1+S3平均后损失某些信息的间接计算,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直接计算方式,故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后所理解的通常含义,界定权利要求的用语。权利要求的用语在说明书及附图中有明确定义或者说明的,按照其界定。”据此,本案中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计算”一词的解释,不应当简单以其字面含义为准,而应当以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及附图后的理解为准。即便在适用所谓的最大合理原则解释权利要求时,亦应当在权利要求用语最大含义范围内,以“合理”解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结合本专利发明目的、说明书及附图对“计算”的解释与说明可知,本专利中的“计算”并不包括所有可能的计算方式,而是有其特定含义。

首先,本专利在背景技术及发明内容部分指出,现有技术通过第一个和第二个回波信号计算出相位差异,把这些相位差作为校正量来校正采集到的图像数据,并不能有效消除N/2伪影;二维相位校正法消除N/2伪影的效果虽比较好,但序列采集时间延长,平面回波成像序列失去了快速成像的优点。正因如此,本专利为了克服上述缺陷,意在提供一种更为精准的平面回波成像序列的图像重建方法。可见,本专利的发明目的已经明确排除了两个回波信号计算相位差异因而损失相位信息的计算方法。

其次,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说明书及附图能够理解,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计算”是不损失相位以及其他信息情况下的直接计算,不应当将“计算”一词根据字面含义进行解释。对比文件1虽也采集三个参考回波信号,即第一参考回波S1+、第二参考回波S2-和第三参考回波S3+,但其所公开的计算过程为:先将第一参考回波S1+和第三参考回波S3+计算得到一个插值回波S2+,再利用该插值回波S2+和第二参考回波S2-计算出校正参数。这种计算方式将损失第一参考回波S1+和第三参考回波S3+中的部分信息,导致校正的精准度有所欠缺,而这正是本专利所要避免的。可见,对比文件1中的“计算”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计算”并不相同。对比文件1并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不损失相位信息及其他信息情况下的直接计算方式。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应当认定具备新颖性。原审法院的有关认定,本院不予认可。国家知识产权局及联影公司的相关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