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以致用 | 审计报告用于证明侵权获利额度的效力

一、案例编号

(2021)最高法知民终14号

标准条款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

8.5 销售和售后

销售和售后阶段的知识产权管理包括:

a) 产品销售前,对产品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全面审查和分析,制定知识产权保护和风险规避方案。

本期导读

法院在审理专利侵权案件时,确定侵权方的侵权获利额度是判定赔偿额度的关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能够充分显示企业的经营获利情况。那么,若将财务审计报告用于证明专利侵权所得,其证明效力如何呢?今天的案例或许能给予您有益的启发。

二、判决书原文要点

背景信息

甲公司生产的A、B两款自拍杆侵犯了乙公司的专利权,在判定赔偿额时,甲公司提供了丙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财务审计报告,以证明甲公司没有通过销售A、B两款自拍杆获利。

初审法院对甲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未予采信。

三、裁定书(节选)要点:

原审法院未采信甲公司提交的相关报告和申报数据是否正确。

甲公司上诉认为,根据其在原审阶段提交的关于被诉侵权产品的专项审计报告、2017-2019年甲公司审计报告、2017-2019年甲公司向科技管理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申报的公司经营数据等证据,可以证明甲公司销售的“A”“B”两款型号被诉侵权产品的获利极低,原审法院判赔的金额对甲公司明显过重。

对此,本院认为:

首先,根据甲公司提交的其委托丙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的正文部分所载明的内容,即“我们审计了后附的甲公司2017-2019年度自拍架B和自拍架A销售收入明细表及有关编制说明……在小企业会计准则框架下,如实编制销售收入明细表和有关编制说明,是申报企业管理层的责任……我们(注:指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明细表发表审计意见……审计工作涉及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明细表金额列示和披露的审计证据……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由此可知该份报告业已明确指出销售收入明细表的编制工作由申报企业负责,且如实编制销售收入明细表和相关编制说明系申报企业管理层的责任,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根据从申报企业获取和披露的审计证据,对明细表发表审计意见。可见,该份专项审计报告虽然是由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后出具,但支撑该份报告审计结论的销售收入明细数据实则由甲公司提供。

在甲公司单方掌握其内部销售收入数据,且未提交关于审计报告附件中的被诉侵权产品销售收入明细的交易凭证或记账凭证的情况下,仅凭审计报告最终归总统计的数据,尚无法客观、完整地展现被诉侵权产品销售明细收入数据的详细计算方法和计算过程。而且,根据专项审计报告的附件2“2017-2019年度自拍架B和自拍架A销售收入明细表编制说明”第2页载明的内容,甲公司2018年度自拍架A的销售收入为零。但是,乙公司提交的第1706号公证书显示,其于2018年1月24日在甲公司经营的“富图宝旗舰店”上购得B、A自拍杆各1个,单价分别为59元、66元,合计125元。可见,专项审计报告所依据的审计数据与客观事实并不相符。因此,本院对该份报告的证明力不予采信。

其次,甲公司提交的2017-2019年甲公司审计报告以及向科技管理部门和相关工商管理部门申报的公司经营数据,与其欲证明的“被诉侵权产品获利极低”这一待证事实之间缺乏关联性,故本院对这两份证据的证明力亦不予采信。

综上,原审法院对甲公司提交的被诉侵权产品的专项审计报告、2017-2019年甲公司审计报告、2017-2019年甲公司向科技管理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申报的公司经营数据等证据未予采信,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