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以致用 | 侵犯商业秘密和专利确权的合并审理

  一、基本信息
  案例编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671号
  相关标准条款: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
  7.4.2 争议处理
  b) 在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时,评估通过诉讼、仲裁、和解等不同处理方式对企业的影响,选取适宜的争议解决方式。
  本期导读:
  众所周知,商业秘密案件获胜不易,若是再牵扯上专利确权之诉,诉讼不免变成马拉松。若是能将侵权之诉与确权之诉合并审理,不仅能有效节省权利人的诉讼成本,也有助于避免裁判冲突,节省司法资源。读完今天的案例,您将对如何提出合理合并审理请求,有更进一步的理解。
  二、判决书原文要点
  背景信息
  何某在甲公司任职期间将甲公司的商业秘密泄露给了乙公司,乙公司利用甲公司的商业秘密申请了专利。甲公司起诉乙公司、何某侵犯其商业秘密,同时,甲公司要求法院确定涉案专利的所有权归甲公司所有。一审法院以侵权之诉和确权之诉为不同的法律关系为由,没有支持甲公司的请求。甲公司提出上诉。
  三、终审判决书(节选)要点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二)如应对甲公司的起诉进行实体审理,是否可以将侵害技术秘密之诉与确认专利权权属之诉合并审理。
  法律允许将诉争的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合并在一个案件中进行审理。而且,在特定情况下,将基于同一事实或者其他原因存在密切关系的不同法律关系在同一诉讼中解决,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明确法律责任和避免裁判冲突,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利益和实现诉讼经济的目标。考虑到本案中甲公司起诉涉及的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与专利权权属纠纷在主要事实上的高度重叠以及裁判结果上的相互牵连,具有密切关系,本院认为宜将上述两诉合并在一个案件中予以审理。
  第一,主要事实的高度重叠。结合甲公司的起诉状及庭审意见陈述,其起诉何某、乙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的主要事实为:何某违反约定将甲公司的技术秘密披露给乙公司,乙公司明知或应知何某的违法行为而获取、披露他人技术秘密,涉案专利申请实为“披露”技术秘密这一侵权行为的具体呈现。甲公司关于确认涉案专利权权属归其所有所依据的事实与上述主张的事实基本相同,均涉及技术秘密构成、范围的认定以及与专利申请技术方案的比对。本案审理侵权之诉与确认之诉所需查明的事实基本相同,在同一案件中审理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清,符合诉讼经济的目的。
  第二,裁判结果上的相互牵连。根据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及其主张的事实理由,确认甲公司为涉案专利权利人的前提为乙公司与何某存在侵害技术秘密的行为。如果认定何某、乙公司并未侵害甲公司的技术秘密,则甲公司关于专利权属确认的主张就可能得不到支持。本案的确认之诉的结果系侵权之诉结果的自然延伸,两者存在较强的关联性。因此,本案通过诉的合并,还可以实现避免裁判冲突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