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信息
案例编号:(2019)湘0103民初7568号
相关标准条款: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
8.5 销售和售后
b) 在产品宣传、销售、会展等商业活动前制定知识产权保护或风险规避方案。
本期导读:
曾经,我们把小米公司申请的“颜色”系列商标和老干妈申请的“亲戚”系列商标当作段子来看;如今,却不得不佩服他们的先见之明。市场竞争,无论是排除竞争对手,还是营造品牌形象,商标作先锋,越来越常见,可再厉害的大将,“单打独斗”总不免左支右绌。构建完备的防御商标体系,恰如给“商标”这员大将穿上了全身重甲,纵使竞争对手三头六臂,也难寻破绽。
小编注:本期使用的虽是一审案件,但不影响对企业应重视防御性商标的说明。
二、判决书原文要点
海底捞公司诉河底捞餐馆商标侵权。
三、判决书(节选)要点
本院认为,原告海底捞公司提出被告河底捞餐馆使用的“河底捞”标识与其核准注册的“海底捞”商标为近似商标,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就文字商标而言是否近似,一般需要结合音、形、意等方面综合认定。
首先,“河底捞”标识与“海底捞”商标虽都有“底捞”二字,但在文字的整体字形方面,两者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异,原告海底捞公司其注册商标“海底捞”为方正华隶字体,而再看“河底捞”标识则是艺术字构成,并且“河”字三点水部分则是呈现河流的艺术形态,而“底”字其下面的点则是用艺术形态的鱼的图像构成。读音方面“河”字与“海”字,虽然拼音都是H开头,但是无论是按照普通话读法,还是按照湖南本地方言读法,两者读音均无任何相似性。河底捞餐馆店铺牌匾与海底捞火锅店铺牌匾在构图、颜色等方面没有相似性。且其整体结构、立体形状、颜色组合均无相似性。
其次,海底捞公司旗下所有店铺经营的菜谱全部是川菜系列的火锅,而河底捞餐馆经营的菜谱是典型的湘菜系列,虽然河底捞餐馆菜谱有火锅菜品,但其火锅也与原告海底捞公司经营的火锅存在一定的差别,大多数为河鲜火锅,通过其菜单和店铺门口海报宣传可以看出,其在门口招牌以及菜单海报上都是针对其湘菜系列进行宣传。
因此,无论从字体的字形、读音、构图、颜色,还是从原告、被告经营的菜品等方面,均不会使一般的消费者对河底捞的餐饮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海底捞之间有特定的联系,故被告河底捞餐馆不构成对原告海底捞公司的注册商标“海底捞”的商标权的侵犯。
综上所述,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请求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河底捞餐馆停止商标侵权,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